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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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Z153438950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男,196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2017年9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2017年10月30日,冯某到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冯某被判缓刑后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他的情况后按正常入矫程序展开矫正工作,冯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管理,但他的思想压力很重,意志消沉,情绪低落。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冯某后,综合冯某的思想、心理、教育、生活情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因人而异制定了人性化的矫正方案以及相应的矫正措施。确定对其开展法制、道德、警示教育,矫正冯某的犯罪心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冯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冯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观念淡薄,司法所抓住每一次教育的机会,借助每一个学习的平台,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时,都会让冯某分享学习心得,让其明白“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合法”的重要性,更让其认识“违法必究、犯法必惩”的严肃性。
司法所定期联系冯某所在社区的帮教社区干部和片警,开展定期走访、个别谈话,通过谈话、走访帮助冯某摆正心态。同时劝导其妻子,对冯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冯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也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冯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让他感受到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不安全感,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分别为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冯某妻子、儿子)、社区志愿者,对冯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准确掌握冯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情况
真正解决经济上的困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冯某的问题,司法所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冯某办理了低保,2018年初又与当地水泥厂联系为冯某找到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相比自己56岁之前的人生,冯某说自己成长了,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懂得了道德的必要性和约束性。通过司法所的“诚心帮教,真心扶助,用心管理”,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内心煎熬和生活磨炼,冯某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心态也平和了,一家人共享着天伦之乐。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帮助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