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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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临高县某镇。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2016年8月30日,王某某到临高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某父母在家务农,王某某犯罪前一直外打工,在家时,王某某与邻里关系比较融洽、为人和善,村民和邻里都认为王某某是村里的好小伙,无吸毒行为、无不良嗜好。王某某之所以犯罪是自身意志力不够坚定、法律意识淡薄,被金钱冲昏头脑。王某某假释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在村里朋友比较少,交际比较困难,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王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王某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后,对其开展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等集中性学习及认罪服法等个别谈话教育,消除王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王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三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王某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王某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王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王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王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肯定王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依托矫正小组、社区干部和邻里群众,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对王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王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用自己的辛劳获得劳动成果。2017年9月,王某某在海口市某物业公司聘得物业管理员职务。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家庭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家庭、矫正小组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通过劳动改变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