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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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Z15332830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化名),男,1987年12月出生,已婚,大专文化。户籍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2016年9月5日,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2016年9月28日,闵行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
在当天的宣告会结束后,朱某的母亲对于判决结果非常不满,并向专职干部和社工抱怨,她认为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会对朱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朱某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持有异议,他认为钱都赔了,受害人家属也签了谅解协议书,不应该判得这么重。受此影响,朱某对于社区矫正的态度不够端正,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不够深刻。
朱某案发前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对教学点的办学情况进行巡视和指导。案发后,朱某丢掉了原来的工作,又因事故赔偿导致他经济压力大,所以朱某的情绪很不稳定,对待工作人员的言语和态度比较生硬。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朱某后,成立了以矫正专职干部为核心,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并根据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了差异化的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初期阶段,司法所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帮助其树立在刑意识,端正矫正态度。同时,司法所动员其参加了区矫正中心组织的交通肇事类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教育,以小组活动和同伴辅导的形式对其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通过走访和谈话,矫正小组对朱某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估,针对其心理、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决定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矫正社工为主对朱某开展个案矫正。
在社区矫正的初期,以在刑意识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为核心,安排其参加了由区矫正中心组织的以社区矫正人员入矫须知为主题的集中性教育矫正活动,要求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端正矫正态度,使其能够认清自己的身份,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从而对于自己的罪错进行深刻的反思,使其能够适应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要求,从而平稳地度过了社区矫正的初期阶段。
在社区矫正中期,司法所根据其行为表现和思想动态对其开展分类和分级教育,安排其参加了由区矫正中心组织交通肇事罪专题教育活动。在活动中,通过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进行讲解和剖析,使朱某逐渐意识到,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长期漠视法律法规和生命安全,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同样也造成了受害者生命的消逝和家庭的破碎。同时,通过个别教育等方式,逐步纠正朱某对于自己所犯罪错的错误认知。朱某逐渐认识到交通肇事罪判决的依据是犯罪的事实和结果,金钱永远无法和生命相互等价,经济赔偿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将罪错一笔勾销。同时,朱某因为犯罪导致失业,家庭的经济压力比较大,自己的职业前景也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也是导致朱某心情低落、情绪敏感的主要原因。针对朱某的情况,一方面与其谈话缓解其负面情绪,另一方面安排其参加由区矫正中心安排的以心理矫正和传统文化教育为主题的课程,使其能够客观地认识自己,提升自信心与自我效能感。慢慢地,朱某在大家的鼓励下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
在社区矫正后期,对朱某的教育矫正以巩固服务效果、帮助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司法所告知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内容,并就一些法律法规和民生政策向其做了说明,使朱某吸取教训,不再触碰法律的红线,并重新立足于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社区服务既是社区矫正的一项日常监管措施,又是一种教育矫正的手段。朱某自入矫以来,能认真服从司法所的安排,在指定的社区服务基地定时参加公益劳动。同时,朱某能积极参与社区和司法所组织的各类志愿者活动。在一次参加交通执勤的活动中,朱某看到有行人非但不听指挥乱闯红灯,还对志愿者大声呵斥,朱某及时替志愿者解了围,并制止了这名行人的无理举动。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在社区矫正初期阶段结束之后,司法所安排朱某参加由区矫正中心“千千结”心理咨询室实施的心理测评。根据EPQ(艾森克个性问卷)测评结果显示,朱某人际关系良好,情绪状况稳定,但耐心和专注度还不够。司法所根据心理测评的结果对其开展了一系列后续的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调整心态和宣泄负面情绪,使其心情得以逐渐的平复。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专职干部和民警负责落实各项日常管控措施,准确掌握朱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社工负责对其开展个案矫正工作,并对其实施心理辅导与教育谈话。家属志愿者配合司法所对其日常表现进行监督,同时给予朱某情感支持。一方面司法所对其从严管理,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一方面适当地实施人性化管理措施,鼓励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依托社会工作机构、居委和街道志愿服务机构,运用集中教育、小组活动、专项教育等方式,对其开展了法制法规、政策解读、心理辅导、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学习活动。同时,居委和社区志愿者也动员其参加了交通志愿者活动,通过参与这些活动,增强了朱某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了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同时也使得朱某对于未来不再一味的悲观消极,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一)改变错误认知,提高认罪悔罪意识
通过各项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措施,朱某能够客观、正确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错,改变了入矫时的错误观念,不再认为赔偿到位就无罪了,而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家庭造成的危害,从而提高了自己的认罪悔罪意识。此后,朱某能够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社区矫正的刑罚,自觉地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得到了改善,并积极地参加到交通志愿者的活动中去,表现出回报社会的赎罪意识。
(二)缓解情绪问题,提升自我效能感
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根据心理测评的结果对朱某开展了一系列后续的心理辅导工作,通过心理辅导与教育谈话,朱某的负面情绪得到了疏泄,其心情也得到了平复。朱某因为遭受失业和经济赔偿的双重压力,对于自己的职业前景比较悲观,情绪比较低落。通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辅导,朱某整理好自己的心情,提升了自信心,找到了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三)巩固教育矫正效果,顺利回归社会
朱某表示会吸取此次犯罪的教训,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生活,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弥补自己对于家人和受害者家人的亏欠。矫正期满后,朱某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职,从事着与之前工作性质和内容相似的工作,也有了长远、科学的职业规划。
【小结(或反思)】
(一)教育矫正工作应更注重深挖内心的思想动态
在实施教育矫正的过程中,仅仅根据表面问题开展工作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矫正小组应当通过谈话深挖其内心的思想动机,从而准确地分析出社区服刑人员问题成因,并精准地制订差异化的矫正方案和个案矫正计划。在本案中,朱某在刑意识方面的问题其根源是其对犯罪行为存在错误的观念和认知,而其情绪问题则是受到客观生活压力的影响。正是通过对问题成因的准确判断,此次的个案矫正工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二)注重需求导向以实现教育矫正效果最大化
以本案中的朱某为例,司法所在实施个案矫正的过程中,在社区矫正的各个阶段抓住不同的侧重点,从在刑意识、心理矫正和回归教育等方面入手,顺利地实现了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同时,针对交通肇事罪这一类犯罪人员的主要特点,从改变错误认知入手,通过让朱某参加分类教育矫正为手段,使得朱某不再回避自己犯罪的主观原因,从而提高了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平稳地度过了社区矫正期,顺利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