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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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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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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8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日至起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6月1日,曹某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一家三口人,妻子在家带孩子,一家人生活全靠其在外开装载机维持,收入较不稳定。曹某某刚入矫时,由于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对于自身所犯罪行的认识不足,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总是不够认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后,对其举行入矫仪式,进行首次谈话,告知他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亲属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司法所根据曹某某的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并及时跟踪,及时纠正偏差,调整方案。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后,对其开展了5次集中教育。其中,集中性认罪服法1次,法治、道德、政策的相关教育2次,警示教育2次。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曹某某入矫以来,工作人员通过家访、到所报到时与曹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树立其懂规矩、守纪律的意识,并针对曹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由易至难,逐渐加强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其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曹某某在矫正期间能够坚持每天电话报到,每周来所报到,坚持落实每月“两个八小时”制度,劳动积极认真,学习逐渐进步,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由于曹某某本人没有稳定工作,靠开挖机给别人干活为生,经常需要到大武口区、银川市等地修车,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在加强对其教育的同时,经常关心他的家庭情况。有一段时间,曹某某的手机定位经常报警越界,处于隆湖二站附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报警后,没有简单粗暴的批评他或者给予警告处分,而是采用带着他实地检查和随机视频抽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越界行为,这让曹某某十分感动,他说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的关怀与信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2018年7月25日石嘴山市突降暴雨,平罗县某镇遭遇山洪,抗洪救灾过程当中,曹某某主动到村部提出,用自家挖机帮助村上巩固堤坝,后期曹某某更是主动投身到受灾群众家中帮助清除淤泥、为受灾群众送上生活用水的行动中。通过此次抗洪救灾,让曹某某深受教育,他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我家没有受灾,但是看着那些老人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受灾的屋子,我心里就想为他们做点什么。当我帮他们把屋子收拾好,给他们打好水的时候,看着他们感激的眼神,我也很满足很自豪,做好事心里真的感觉很舒服,我以后要多帮助别人,再也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家庭贫困,文化程度较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够。但是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正,曹某某逐渐提高了对法律的认识,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矫正效果良好。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都不一样,我们应该因人而异,找准问题的关键,针对其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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