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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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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Z15330880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康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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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康某,男,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罗山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康某于2018年1月19日至河西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康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及志愿者多方参与的矫正小组,以便实施日常监管。针对康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1、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树立其在刑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2、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避免再次犯罪。3、不定期对其居住地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及心理情况,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心理疏导。4、鼓励其多参与到社区活动与社区服务中来,树立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意识,促使其更加积极乐观地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康某的法律意识,司法所在新修正的宪法颁布实施之际,结合弘扬宪法精神主题活动,组织康某参加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思维”为主题的宪法宣讲会。活动中,司法所所长从宪法基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宪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款等进行了系统讲解与分析。宪法宣讲会进一步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意识,使他们对宪法规定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为巩固教育矫正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司法所组织其参加了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主题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训诫教育大会,并向其发放了《致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封信》,劝诫与教导康某要远离涉黑涉恶人员,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司法所还组织其参观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展牌。康某将自己参加集中教育训诫的心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理解和今后自己的努力方向形成了书面思想汇报,上交司法所。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使康某树立为社区为他人服务的意识,主动认罪悔罪,司法所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春节期间,组织康某等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贴福字,春联。每到重要时间节点,将其纳入到志愿者队伍中,帮助社区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康某以社区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服务,为社区居民服务受到社区居民们的称赞,更加增强了康某参加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另外,康某还热心地加入到社区法治小剧场的演出中来,担任剧务一职,在劳动中学法、用法,在服务社区中受到教育。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起初,康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敌视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这种情况对他开展心理辅导及谈话教育,与康某进行平等的面对面沟通交流,使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和处境,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耐心开导、鼓励和帮助,康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态度逐渐由戒备到信任,由疏远到亲近,渐渐消除了抵触心理,打开了心结。                                             

鉴于康某自卑心理还很重,为避免其因自卑与社会脱节,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疏导,鼓励康某多学习,多关心时事,同时,鼓励康某多参加社区劳动,并且让他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打消了康某的诸多顾虑,消除了自卑心理,使他积极地融入社会,服务社区。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分工合作,积极对康某开展教育帮扶,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作为其监督管理实施责任人,进行日常走访并监督其行为;由司法所社工作为其教育实施责任人,进行日常教育,督促其加强学习;由社区居委会干部作为其社区服务实施责任人,组织并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服务。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以河西区检察院在司法所辖区内建立法治小剧场为契机,积极与检察院干警及社区工作人员沟通,让康某加入到社区法治小剧场的日常排练中去,担任剧务工作,使其在参与中学习,学习中参与,增强法治观念,进一步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 。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矫正小组的耐心教育与帮扶,康某由最初抵触矫正监管,逐步转变为认罪服法、服从监管,积极配合司法所及社区工作,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受到社区居民的一致称赞。康某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康某表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我的帮助教育,不仅使我受到了思想上的洗礼,同时也修复了我与邻居们的关系,自从我为社区服务以来,我和邻居们的关系越来越融洽,邻居们对我的态度也发生很大变化。感谢你们让我重新树立自信,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努力为社区服务,不辜负大家对我的希望”。

【小结(或反思)】

对服刑人员既要“一视同仁”又要“区别对待”,要根据其年龄、社会经历、犯罪类型、家庭关系、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因人施矫,这样才更加有效地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本案中,鉴于康某的犯罪类型为冲动型犯罪,同时又为初犯,法律意识淡薄,首先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其认罪悔罪,同时,考虑到康某年纪较轻,易产生叛逆抵触情绪,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心理疏导。针对康某的自卑心理,鼓励其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使其在为社区服务中树立自信并修复人际关系,从而使其逐渐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