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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死者继承人金某参与死者债权人王某某诉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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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8884653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父亲金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2月,金某向交通肇事者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经基层法院判决肇事者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金某3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某11万余元。金某某因生前欠王某某的40余万元,产生利息12000余元,故王某申请法院保全保险公司赔付的11万余元,并要求金某将继承金某某的遗产及王某的赔偿款用于返还金某某欠王某某40余万元。

【代理意见】

律师受本案被告金某的委托,查阅案件,收集证据,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金某并没有继承金某某的财产。根据法庭的调查,金某向法庭举证了其父亲金某某已经没有财产,且金某也已经与金某某分开居住多年,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往来。

二、金某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后获得金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更不能以此视为继承了金某某的遗产,而用来清偿金某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原告王某起诉金某并且保全金某某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原告王某某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损失。首先,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而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正是由于其不属于死者遗产,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最后,死亡赔偿金并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两者都是因为公民死亡才产生,但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针对遗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但是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能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总之,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本案到案证据,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的金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仅能证明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王某某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不能证明金某继承了其父金某某的遗产。而且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丢失的补偿,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属于金某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且金某已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该笔赔偿款也未实际获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原告再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王某诉请金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看起来简单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遗产的范围?财产代管人的概念?生前如有未还债务,在其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向谁起诉?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是否依然可以起诉继承人?被起诉的继承人的身份是什么?死亡赔偿的定性是什么?是遗产可以被继承还是属于用来安抚被继承人的赔偿款?代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用继承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22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中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为了进一步说明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为何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理解,又查阅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公民的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三)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四)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三、公民死亡后,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可以向谁起诉?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因此,在类似继承案件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对各债权人来说,权利如何保障还真是个疑难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金某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若终结诉讼,各债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与权利与义务对等相违背。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该表示是否具有约束力,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予以规定。

实践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使得继承人“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金某父母作为金某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情况处理。若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法终结诉讼。若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义务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但是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认真分析遗产的概念及遗产的范围,通过法理来分析,再结合被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来反驳对方。不能简单的认为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继承人,就认定死亡赔偿金就是遗产,虽然在分配原则上与遗产同样,但却不能认定为是遗产,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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