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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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Z15323100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0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汤原县。2016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2016年9月9日,王某到汤原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一是痛失亲人,自责心理难以平复。王某因此次交通肇事,造成妻子和女儿死亡,心理上蒙上一层阴霾,对今后的生活失去信心,在极度自责、万分后悔的心境影响下,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二是消极悲观,存在抵触改造情绪。王某认为,因为自己的过失丧失亲人本就痛不欲生,还要经过依法判决,接受社区矫正,使他难以接受,态度消极,产生抵触矫正情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王某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赶赴王某居住地对王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进行了了解,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经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研究,制定出一份教育改造与心理疏导兼顾的矫正个案,根据实施效果随时调整个案内容;同时在每次教育或心理疏导前司法所工作人员都要和王某聊上几分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王某的思想状况,便于适时添加教育内容。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经过最初的入矫教育,王某对社区矫正工作比较配合,按要求落实了手机定位管理,能够定期到司法所报到。但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着他的生活和改造质量,有时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会产生抵触情绪。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和个别教育,帮助其学习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应后果,组织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使其直观感觉到不服从管理的严重后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参加社区劳动表现积极,因为他觉得社区服务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他本人也很愿意参加。在日常组织的除草、清雪、到敬老院打扫卫生等劳动中,王某总是争着干、抢着干、领着干;此外,王某还经常到村里做铁路护路义工和爱路知识宣传等。通过社区服务,王某性格慢慢开朗了起来,服务社会的同时带来了更多心灵的慰藉。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针对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妻子、女儿死亡而自卑自悔的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经常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骋请了知名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通过认真倾听、耐心疏导,对王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慰,缓解王某的悲伤情绪,解开心结;进行正确引导,树立他面对事实、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鼓励他要好好生活作为对逝去亲人的告慰。通过多次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王某的内心世界有了很大改善。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落实帮教协议及监护责任,通过日常走访,督促王某自觉接受矫正,并及时反馈日常情况,经常深入王某家中了解生活情况和进行家庭教育,讲解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通过教育,王某增强了法治观念,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真心实意的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悉心关怀,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改变了王某消极矫正的态度,激发了王某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在后期的矫正过程中,他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经常主动帮助别人,还会劝说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珍惜矫正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虽然因为自己的错误失去了亲人,但是交通肇事也是违法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其实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今后我会学法、守法,并把教育中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司法所的帮扶使王某解开了心结,改变了思想,转变了观念,能够遵规守纪,安心接受矫正管理。
【小结(或反思)】
本案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从消极抗拒转变为重拾生活自信、真诚接受矫正的案例,这正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们的真心付出、耐心帮教和爱心帮扶的结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因人施教、真心帮教,才能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接受改造,并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