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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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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Z15311934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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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住所地均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15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起止日:自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

刘某幼年时,生父病逝,刘某又随母亲改嫁他人,其养父对刘某像亲生儿子一样,从小溺爱,但是好景不长,刘某养父在其十来岁时患病离世,母亲再次改嫁,这给刘某的童年生活笼罩了一层阴影。由于特殊家庭背景,加上养父的溺爱,刘某从小就是我行我素,养父病逝后,更加肆无忌惮,初中未毕业就流入社会,结交了一些酒肉朋友,染上了很多恶习,最终因犯罪被判了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刘某对缓刑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赔了住院费,不在监狱里待着就是“自由”了,社区矫正只是走走形式,这种错误想法导致他对司法所的工作存在抵触情绪,对司法所的要求不够重视。当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对工作人员的询问,回答仅仅只言片语,言语中透露着排斥、压抑和不信任。

针对刘某的这种情况,司法所对其开展针对性的法治、警示教育,深刻分析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让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树立认罪悔罪的态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对刘某讲解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定要承担的后果,使其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并向其说明:缓刑虽然不用去监狱服刑,但是罪犯的身份没有改变,必须在社区参加社区矫正,希望其能严肃对待。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接收刘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2016年11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其母亲时,获知刘某近期向亲戚朋友借了大量现金,社区评议员也向司法所反映刘某近期存在大量借钱行为。得知刘某异常情况后,司法所敏锐的意识到背后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对此展开了细致的排查。通过对刘某耐心的工作,弄清楚了事情的真实原因和详细经过,并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局矫正科以及镇里进行了汇报。

2016年7月,刘某通过网络平台 “映客直播”认识了二十岁左右的杨某,并和杨某开始了一段网恋,后杨某以设计婚纱需要购买材料等名义陆续向刘某借钱,至2016年10月刘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转给杨某12万元。刘某只是见过杨某的照片,二人从未在现实生活中见面。2016年10月,刘某与杨某视频时,看见了杨某的半张脸,发现杨某与照片不符,刘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随后要求杨某归还借款,而杨某一直拖着未还。2017年春节后,杨某还是以种种借口未归还借款,在司法所的建议下,刘某2017年2月23日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司法所多次与派出所沟通,了解相关进展情况,做好刘某的工作。2017年4月2日,派出所民警带着刘某来到房山的杨某家,对借款事实进行了核实,杨某当场予以承认。

在刘某明确杨某的家庭住址之后,司法所意识到存在的风险点: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极有可能采用极端手段。在这期间,司法所着重加强对刘某的法治教育、谈话疏导,告诫他一定不能私自去找杨某。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刘某出于羞愧心理,对于朋友、亲戚都疏远了,整天呆在家里。因此我们依托村民委员会,安排其每月在村里进行服务八小时,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从而重新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在发生刘某被骗钱的事情后,司法所安排其到敬老院进行社区服务,让其打扫老人屋子里的卫生,并借此告诉他,敬老院老人的不易,让其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不要冲动行事,让母亲伤心,让家里蒙受更大的损失。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将此情况作为司法所近期矫正工作的风险点之一,给予高度关注,全程跟踪、参与此事的解决,积极引导刘某理性对待,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排除潜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告诫刘某此事必须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对刘某加强法治教育,通过观看法治宣传纪录片、“法治一刻”以及进行针对性个别法治教育,使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刘某加强心理疏导,作为二级心理咨询师司法所所长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刘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帮助刘某释放不良情绪,防止其意气用事,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三是要求刘某随时向所里报告此事的进展情况,掌握事件处理进程,防止出现突发状况;四是协调好刘某与家人的关系,多次至刘某家中进行走访、谈话,引导刘某对家人多些尊重、理解,劝导其母亲对刘某多些宽容、关怀;五是叮嘱刘某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最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此事。

在事情圆满解决后,司法所以案说法,通过此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有关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的专题教育。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就为刘某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对张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发生刘某被骗的事情后,司法所加大了对刘某的教育管控力度,发挥监督人、社区评议员、村委会的各自优势,对刘某开展密集性走访,及时掌握刘某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共同做好对刘某的监管。矫正小组成员也积极与派出所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时刻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的共同努力,刘某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中,态度冷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没有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最终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区阳光中途之家一直致力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教育工作,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专业性的教育引导,促进其融入社会。阳光中途之家有计划的安排刘某参加集中教育,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专项学习,帮社区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刘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不再冲动行事,发生被骗钱的事情后,没有使用极端手段索要钱款,避免了违法事件的发生。2017年4月9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刘某与杨某以及杨某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认定杨某从刘某处共借得12万元,由杨某父亲代为偿还刘某经济损失8万元,刘某不再向杨某追要其余欠款4万元。当日杨某父亲即向刘某归还5万元,其余3万元约定6月3日前还清。2017年5月31日,刘某向司法所汇报,对方归还1万元。2017年6月3日,刘某向司法所汇报,对方已归还剩下的2万元。刘某表示对结果非常满意,同时感谢司法所所做的工作,并表态以后遇到涉及钱款的问题,一定事先与家人协商。问题解决后,刘某端正思想,能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其母一直担任刘某的监督人,每次走访时,都能够实事求是的把刘某的现状及时反馈到司法所,矫正小组和司法所针对性的做好刘某的矫正方案,有效开展矫正工作和教育工作。2018年5月4日刘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该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其学历低,与社会接触少,阅历较少;二是经历离婚,属于有重大变故;三是之前走访中发现其存在从事网络直播的情况。因此,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第一要重视平时风险点的排查,注重超前防范,不管是日常走访、社区评议员反馈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只要是可能存在风险的问题,一定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二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各成员的作用,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日常监管,社区评议员、监督人及村委会利用距离优势实施监督,各成员加强联动,互通信息,共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第三要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体现人文关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心理疏导方案和社区矫正方案,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