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开展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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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Z15307783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开展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80年10月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汉川市,居住地为江苏省昆山市。2013年12月23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2013年12月27日,朱某到昆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陈某200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昆山创业,于2003年注册一家贸易公司经营至今,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已婚,在昆山与妻子、子女共同生活,家庭关系融洽。由于陈某缓刑考验期较长,其进行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再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存在出于经营活动需要不假外出等违规情况,对其监管教育必须及时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3年12月27日,陈某到昆山市司法局报到,昆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并告知其于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司法局同时依法对陈某的手机开通了定位,随时掌握其活动轨迹。陈某按规定随即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报到当天,司法所立即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居住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陈某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教育矫治。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告知了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告知陈某需对其开展电话汇报、当面汇报、工作走访、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教育谈话等一系列日常监管及教育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开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与陈某谈话,告知其若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对其因公司经营需要外出的情况,建议其委托第三人外出开展公司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未经准假擅自外出。然而在司法所日常研判督查工作中,通过电子定位轨迹巡查发现陈某于2016年6月18日不假外出至扬州市,工作人员立即与陈某取得联系,督促其立即返回昆山并接受处理。陈某回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不假外出的情况展开调查,对陈某制作谈话笔录并对其在扬州入住旅馆的住宿记录进行了固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不假外出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不假外出的后果,并将其不假外出的证据及警告审批材料上报昆山市司法局,建议对陈某不假外出的行为给予警告一次,昆山市司法局经过集体研究、法制审核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一次。
2017年10月3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拨打陈某定位手机多次均无人接听。20分钟后陈某才回电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至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固定证据。经调查,陈某系去单位附近球场打球,定位手机未随身携带。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人机分离的后果,并将通话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及警告审批材料上报至昆山市司法局,建议对陈某人机分离的行为给予警告一次,昆山市司法局经过集体研究及法制审核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一次。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不假外出、人机分离被警告两次的情况,经司法所申请,昆山市司法局审批,对陈某佩戴电子腕带,加强对陈某的管理和监督。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也专门对陈某进行了约谈,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告知其若被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后果。经过此次教育谈话,陈某服刑态度有了明显转变。陈某均能够接受并配合司法所开展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工作,服刑情况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2017年12月16日,陈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向司法所做出并提交了矫正期满个人总结。司法所在结合陈某接受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做出了书面意见,提出了安置帮教建议,对陈某进行了解矫谈话宣告。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陈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陈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知昆山市人民法院,抄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和昆山市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对于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督管理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一要依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解除矫正等工作。二要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宽严相济、教育挽救、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三要对存在监管隐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日常管理,对他们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纠正其错误行为,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家庭情况,给予必要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努力让他们的“身”和“心”都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