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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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Z15307770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新干县。2013年8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2013年8月12日,沈某到新干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沈某曾在江西省无线电技校和新干县交警大队工作过,后又从事个体,为人比较聪明。但他平时爱玩,经常和别人打牌,心里总想着发大财,又有些懒惰,想走捷径,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判处缓刑后,沈某对自己贪图享乐、诈骗钱财的犯罪错误有一定的认识,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有过后悔,表示会在社区矫正人员和亲朋好友的监督帮助下,努力改掉不良嗜好,悔过自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工作人员通过与沈某进行谈话交流、到所在社区走访、询问邻里亲朋,基本了解了他的性格特点,基于此,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沈某制定了矫正方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矫正:一是加强对沈某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二是和其家人一起督促其改变不良习气,少玩牌,多做有益于家庭和自己的事;三是鼓励其经常参加有益的活动,组织其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结合矫正方案,为沈某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村支书和志愿者组成,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负责对沈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定期报告情况
矫正小组要求沈某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严管期每周至少一次,普管期每月至少两次,宽管期每月至少一次,同时认真撰写思想汇报,上交司法所。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沈某的平时表现,矫正小组对其落实分类管理,严管期从2013年8月到2013年10月,普管期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3月,宽管期从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沈某入矫时,为其办理手机定位业务,确保能够随时掌握其动态,避免出现擅自离开服刑范围的问题。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对沈某进行走访,一方面通过走访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另一方面也通过其所在社区、邻里乡亲进一步了解其状态。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外出审批情况
按照规定,对沈某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外出需要提前向司法所请假、报告并按时返回,返回后再报告。
(八)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鉴于亲属更能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矫正小组安排了沈某的妻子作为其监管人,每月将沈某的动态反馈到司法所,确保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三年时间内,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渐渐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气,逐步拾回了信心,变得越来越勤快,现在已经到县城开了一家洗衣店,生意不错,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周围群众对其反映也较好。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督管理是教育矫正的前提,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如手机定位监管;二是开展不定期走访,采取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监督等多种方式;三是将教育矫正融于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四是严格请销假管理,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