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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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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D153024251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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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2012年11月,王某因犯受贿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6月6日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2017年6月13日,王某到虎丘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订矫正方案情况

王某犯罪前有一定社会地位,受人尊重,服刑后身份变化,形成较大心理落差,对生活不自信,不愿与人交往,重新走向社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其假释后初期的思想行为、生活表现,结合其出狱心理测试结果及狱内表现情况,司法所认为应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重拾生活信心,并为其制订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在日常教育中提供书单,让其选学自学为主,强化法制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二是针对其不愿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困难的情况,在走访和教育谈话中,让其多进行在监服刑与社区矫正差异对比,倾听其矫正心得体会,引导进行互动式交流;三是安排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其增强自信、逐步走出因服刑感觉自我低人一等的心理阴影,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一步步适应出狱后生活。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成立了以社区矫正执法者为核心,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矫正社工、志愿者及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协助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三)定期报告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王某定期报告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王某入矫后有很强的悔改意识,服刑态度端正,每周都能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每月按时上交书面报告。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在王某入矫三个月将其列为严管对象。三个月后,经考核和风险评估,认定王某符合普管规定要求,将其管理等级从严管调整为普管。王某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一直被列为普管对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王某报到当天,虎丘区司法局为王某办理了手机定位手续,要求其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虎丘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每天两次查看分析其定位轨迹,确保在管在控。

(六)到所住社区走访核实情况

虎丘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居委会干部,每月两次到王某家中走访,并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其在社区的表现。目前,王某情况稳定,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七)就业指导帮扶情况

王某在谈话教育中表示,以后想与人合作开设一家公司,但对创业能否成功颇有疑虑。虎丘区司法局多次协调人社部门为其提供了创业培训,帮助其度过了创业初期的迷茫期。目前,王某的公司已顺利开业,并逐步走上正轨。

(八)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司法所制定并落实了针对王某的专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严格落实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个别谈话教育;通过矫正小组实时掌握王某的生活、工作动态,确保监督管理无死角。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王某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创业为社会贡献自身价值,弥补因犯罪对社会公众的损害,其还主动现身说法,帮助司法所做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人度过入矫初期的“思想关”。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的监督双管齐下,一方面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确保其遵纪守法,在管在控;另一方面,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注重调整其心理落差,增强重新融入社会信心,并帮助其就业创业,使其生活稳定,从根源上使得各项监督措施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