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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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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Z153075393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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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邵某,男,199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2016年8月16日,邵某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司法局报到,后经邵某本人申请变更居住地,2017年1月5日,邵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16年12月28日,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收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司法局关于邵某申请居住地变更的函件,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崇明区第一矫正中心指派拟迁至居住地所在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其变更理由、变更地址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司法所多方走访调查:邵某初中学历,无稳定工作,一直赋闲在家没有正式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资助。邵某夫妻两人来沪投靠父母生活未满一年,各种因素导致邵某经常与一群游手好闲的人群为伍,且年轻遇事冲动,做事喜欢凭哥们义气、兄弟之情,此次犯罪因其堂弟与人发生争执,伙同一帮朋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在2016年12月20日,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居委干部、社区志愿者对邵某申请变更居住地管辖召开专题讨论会。考虑到其现实工作、生活等实际需要及家庭帮教条件,为体现社区矫正以人为本的教育矫治理念,该犯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最适当,故同意邵某变更居住地管辖的申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按照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邵某后,由区第一矫正中心对其开展入矫集中教育,重点围绕法律常识、矫正规定、社会认知、案例警示、心理健康教育等应知应会的内容,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意识,提高在刑意识,做到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初级矫正阶段结束后,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集中教育,注重进一步组织学习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崇明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促其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计分考核和分级处遇等重点规定,着重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道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内容,使其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分段、分类、分级“三分矫正”体系要求,司法所通过分析研判邵某的基本情况,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矫正活动,坚持“德”、“法”、“心”教育矫正并重,引导邵某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害,自觉接受监督改造。二是开展定期入户走访,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状况、思想状况,倾听并解决遇到的困难与困惑。三是针对邵某无业的状态,积极对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支持,引导其去寻找稳定的工作。四是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矫正其法律认识误区。通过分析同类案例解读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危害,使邵某正确认识自身罪行和法院判决,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组织邵某参加各类公益社区服务,促其融入本地社交圈。司法所定期以小组活动的形式对邵某进行教育矫正,丰富教育矫正外延,构建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团队活动等长效性实践体验机制。一方面,通过开展“创城志愿者”小组、“社区生态保护”小组等活动,引导邵某争当“社区好榜样”,做乡镇一份子。另一方面,通过组织邵某参观崇明生态科技馆、雷锋纪念馆、港西法治教育基地、竖河大烧杀纪念馆等活动,接受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其增强在刑意识、提高法治观念、真心接受改造。在邵某参与此类小组活动的过程,既创造了各种机会鼓励邵某与崇明本地居民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本地生活。同时也是提高其自我文明素质的过程,提升其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邵某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个人消极激情产生,消极激情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不健康的心理导致的。司法所通过定期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矫正,疏导好邵某的心理问题,排除潜在的负性心理情绪和危险行为倾向,不断强化邵某的人格塑造,克服狭隘、狂妄、偏激的不良心理,培养团结、善良、谦虚、宽容、理智的良好心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志愿者、镇来沪人员党支部书记、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邵某是来沪人员,司法所特地邀请所在街镇来沪人员党支部书记加入矫正小组,因为他们为同籍来沪人员,可以为邵某排除顾虑和情绪上的抵触,同时依托镇来沪人员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社区自治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一方面能够准确掌握邵某的社交生活及行为动态,另一方面能够杜绝邵某以往不良社交圈,促使其更好更快的融入社区矫正和本地正常生活。在日常管理教育中,通过矫正小组定期开展动态分析研判会,各矫正小组成员相互配合,严格落实对邵某从社区矫正日报到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假制度、集中学习、社区劳动、考核评议等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了矫正小组监督、管理、教育等方面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邵某做事不计后果、偏激,因自己一念之差犯罪,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使得其在面临冲突时难以求助于法律或者理智的方式去解决,从而采取原始手段发泄情绪。司法所通过整合资源,以专业力量提升教育水准。由镇来沪人员党支部书记、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专业心理咨询师等优势社会师资,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通过排除邵某潜在的负性心理情绪和危险行为倾向,稳定其改造情绪,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使其健康平稳地渡过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对邵某的教育矫正中,全面了解其个人、社会关系和家庭情况,为其量身定制个别化教育矫正方案。通过各类形式多样的教育矫正活动、身边人无时无刻的监督和提醒、老乡的热心帮助,结合矫正小组耐心真诚的沟通,细致入微的帮扶和宽严相济的监管,最终使得邵某转变了思想,能够充分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此外,邵某性格有较大改变,以前遇事暴躁,偏激、语粗声高、态度恶劣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也能较好的控制、把握住自己的情绪,稳的住自己的心态。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要从根源上找准犯罪动机并实施教育改造,杜绝再犯。除落实规范性矫正执法管理外,需根据上海市“三分矫正”体系为工作指导,做到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和诚心帮扶相结合。通过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充分运用社会优势资源,着眼于避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同时,对其工作与生活,行为与心理的多方面拯救,切实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