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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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Z15302594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犯受贿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2016年5月9日,王某某到汉中市西乡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某原系中共党员,1996年左右开始担任西乡县某村干部,2000年起担任村主任。王某某家庭成员5人,其妻子黄某在家操持家务,王某某性格开朗,为人豪爽,讲义气,与村民、朋友、亲友相处融洽,由于长期担任村干部,社会关系广泛。王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刑宣告缓刑后,觉得自己长期担任村主任,在当地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一下子成了犯罪分子,内心十分矛盾,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王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王某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其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王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重新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王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依托其居住地村组干部、部分德高望重的老党员,对其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某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劝导其妻子、儿子、女儿对王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王某某的心理适应障碍、重塑自信,加强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某被判刑并宣告缓刑期间,过去的亲友、朋友、群众、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王某某自己也认为自己现在是犯人,跟过去的身份判若两人,现在很没面子,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他人。为此,司法所组织王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参加村镇组织的社区绿化、植树、河道清理等各种公益性、集体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所在村组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王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王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工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将对王某某进行日常考核的每月评分结果告知其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王某某的表现,平复其自卑感、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西乡县司法局引入社会专门技术培训机构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力量,加强对全县符合基本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技术培训,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多掌握一门适用技术,更好地促进融入社会。王某某文化程度较高,也有一定的电工基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王某某告知其培训内容,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为其报名参加初级电工培训班。通过为其半个月的学习,王某某比较熟练掌握了电工技术的一般原理和常用电路故障维修技巧,并顺利结业。王某某对自己以后顺利融入社会多了几分自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王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基本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王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2017年12月初,社区矫正考验期届满后不久,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在邻县某建筑工地谋得了一份电工工作,月收入达4000余元,成功融入社会,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重新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王某某经历了从一名基层村干部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转变,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能够认罪服判,也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由于自己的身份落差太大,内心受到强烈冲击,对外界十分敏感,产生对周围人群、社会的疏离感、不适应,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自卑心理阴影和生活困境,重塑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这所没有围墙的监狱“帮扶一个对象、挽救一个家庭、平安一个社区、和谐一个村镇”的优越性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