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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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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Z153025362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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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多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2017年7月29日,多某到江孜县司法局报到,由江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多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积极矫正多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家属、双联户户长、村委会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乡政府综治专职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谈心交心,教育引导多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家属、邻居对多某给予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多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个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调整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在矫正方案达到效果后,根据具体情况,再次调整矫正方案,重点调整为:对多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寻找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友善,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宣告缓刑后,多某的性格是内向的,不敢跟陌生人打交道,不愿意面对现实。为此,县司法局组织多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清理公路边的垃圾,帮助打扫养老院等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

对多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多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局产生信任。同时,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积极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跟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牵头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多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五对一”矫正小组对他进行耐心的谈话教育、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真正认罪悔罪,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多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净化了心灵,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创造、收获了财富。在自身取得成绩的同时,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入矫时心思紊乱,懒惰,易冲动,具有较多的生活不良习气。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其进行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后,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懂得了珍惜生活,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社会礼仪。尤其是,对多某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后,多某在与他人沟通交流中比以往更为成熟、有礼了,心态也变得光明。此外,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小组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也起着重要作用,促使教育矫正工作更深、更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