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JZ15302536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6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元市利州区。2011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公安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工作后,郑某于2012年3月20日到利州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由于一次意外车祸,造成郑某大脑严重损伤,使其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言行失控,约束力差。他离异后,一人独居至今。2012年3月20日郑某入矫后,司法所摸清情况,分析犯罪原因,制定社区矫正方案。从入矫至2016年3月1日一直将郑某纳入严管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监管。

司法所严格郑某的入矫教育,在入矫宣告时宣读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等内容,教育引导郑某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在对郑某开展常规教育时,重点组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等内容,确保教育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三落实,从而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矫正其恶习,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司法所向郑某讲解重新违法犯罪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案例,并带郑某等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参观,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使郑某感到应该珍惜社区服刑的机会,积极改过自新,争做守法公民。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由于郑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县司法局与司法所制定了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经常召开联系会,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到位,保证郑某不因疾病复发造成监管意外。

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走访谈话制度,适时深入社区,对郑某的亲属、邻居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其表现情况,了解实际困难,掌握存在的问题,疏导思想,沟通感情 ,稳定情绪,防控风险,同时劝导其兄妹多鼓励陪伴郑某,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提升矫正效果。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里状态、行为特点等,进行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志愿者每月定期对郑某新开展一次心理矫正,帮助他消除心理障碍,缓解心理矛盾,摆脱心理困扰,改变问题行为,促进心理健康,及时解决了他一些心理问题,现郑某心理正常,心态平和,不自卑,不胆怯怕事,生活正常。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郑某情况,司法所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综治员、网格员和郑某亲属为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明确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签订责任书,联动实施帮教。矫正小组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报到和报告制度,社区综治员、社区网格员和亲属每天走访核实郑某当天表现情况,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司法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矫正小组成员会议,培训矫正业务,明确其担当的矫正职责,督促他们履职尽责,协助司法所联动开展好郑某的矫正工作。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郑某于2000年下岗失业,且郑某新父母亲已故,离异独居,加上身患疾病,生活极为贫困。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向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郑某实际情况和困难,争取相关部门的关心和帮助。通过公安和卫生部门关心,把郑某送至精神病医院免费治疗,并且协助社区和区级相关部门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费和慰问物资合计人民币两千多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的依法履职,真情帮教帮扶,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有效接受社区矫正,目前身体基本恢复健康,精神无大异常,能够主动自觉接受矫正,服从矫正工作人员和亲属的管理,严格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发生,顺利转化成为一名守法公民,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对于郑某这样情况特殊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强的预案,突出教育和帮扶工作,真诚关心,用心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帮助他消除心理障碍,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