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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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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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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5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长宁区。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2016年9月19日陈某到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报到,2016年9月23日宣告,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为退休人员,酗酒多年,先后经历了3次婚姻,均以离婚收场。陈某因购房与第三任前妻“假离婚”引发矛盾纠纷,在争夺小女儿的抚养权过程中,殴打致前妻左第4-7肋骨骨折,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故而被判处刑罚。

陈某认为自己是失手打伤前妻,属于家庭纠纷,前妻也有过错,他不理解为什么自己却被法院判决成了犯故意伤害罪的罪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被宣告纳入社区矫正后,在初期矫正的三个月中,每月必须要到区矫正中心参加2次入矫集中教育,每月到司法所参加1次集中教育,多由区司法局建立的教育矫正讲师团成员(矫正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公检法司职能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律师、专业社会工作者等)进行授课,内容涉及在刑意识、知罪悔罪、公民道德规范、社会保障政策、心理健康、法律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社会认知、国情和时政、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帮助其调整心态,正视自我,学习疏解焦虑情绪的方法。

2016年11月,陈某被医院确诊患脑萎缩、肺气肿、肝病、结肠多发息肉等多种疾病后,其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以个别教育替代集中教育。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工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

入矫第一个月,陈某在个别谈话教育中,时常反映自己身体不适,经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建议,其终于同意去医院检查。住院检查后,陈某被确诊患脑萎缩、肺气肿、肝病、结肠多发息肉等多种疾病,医院建议其做进一步治疗。

2017年1月初,陈某被确诊患降结肠癌,需要立即手术。1月11日,陈某入住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于1月17日进行了手术。手术中,陈某又被查出患有直肠癌,被切除了3处癌变肿瘤。司法所专职干部和社工在2017年春节前,带着慰问品专程到医院探望了陈某。在2017年6月陈某住院实施了造口回纳(二次)手术,但术后恢复不佳,令其痛苦万分。悲观消极的情绪再一次笼罩了陈某。

陈某在接受了癌症手术后,体内病变的部分已经被切除。

老年期是人生发展必经的历程,特点是身体各器官组织出现明显的退行性变化,心理方面也发生相应改变,衰老现象逐渐明显。衰老过程的个体差异很大,即使在一个人身上,各脏器的衰老进度也不是同步的。衰老与一般健康水平有关,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人,衰老进度也不同。这就解释了,为何陈某在未满60周岁就出现了身体衰老的情况。既然衰老是不可逆转的,那就需要主动去了解,对老年期的退行性变化和对老年期生活在心理上有准备。正视自我,接纳自我,积极乐观的面对人生的发展规律。

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引发了陈某的思考,引导其正确处理好生活、就医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关系,明确在刑身份意识,协助陈某选择自己可以操作的调整方案,疏解心理焦虑情况,激发战胜病魔勇气与信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2016年11月,陈某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并且递交了三级医院的病例证明材料,根据其身体状况,区矫正中心批准免除其参加社区服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陈某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存在轻度焦虑情况。在被确诊患病及术后,更是出现了中度焦虑症状。司法所为陈某安排了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资深矫正社工,结合陈某的心理行为特点,为其制定个性化心理矫正方案,为其提供心理情绪支持,调整其因术后不良反应引发的悲观情绪,传授其缓解焦虑情绪的方法,鼓励其多与癌症病友取经,从中获得同伴的支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在陈某入矫宣告前,建立起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分工。矫正专职干部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社区民警作为对陈某的执法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陈某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的情况。社工担任矫正小组联络员,发挥专业优势,为陈某开展心理情绪疏导。志愿者主要负责了解掌握陈某在社区内的实际表现和动态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在2017年9月,司法所专干、社区民警和社工去陈某家中探望。陈某感谢他们的关怀,并表示在矫正小组的鼓励下,他已经通过网络找到了上海市癌症康复俱乐部,与他的病友们取得联系。在同伴们的身上,他获得了战胜病魔的勇气与信心,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相互鼓励,相互扶持。有了伴的路,走起来就不孤单了。或许这里就是陈某的“新家”!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平稳度得过了矫正期,顺利解矫。陈某与第三任前妻的关系也有所缓解,2017年6月在陈某生日当天,前妻带着陈某的小女儿来探望,让陈某感受到了久违的亲情。陈某原先较为消极悲观的人生态度,在司法所的引导下,有所改变。经焦虑自评量表测评,陈某的心理状态从有中度焦虑症状变为无焦虑症状。现在,陈某能够正视自己的病情,身体在一天天的康复,让他看到了生的希望。

【小结(或反思)】

陈某是一名身患重大疾病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本着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对其开展教育矫正。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不忘初心”四个字始终引领着他们,在规范严谨的执法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多一份真诚和尊重,多一些耐心和倾听。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寻找和挖掘自身的优势,转变心态,积极地改变,认识接纳自我,逐渐融入社会,走好今后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