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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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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Z15302432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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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1月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蒋某某于2018年1月9日至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蒋某某年纪较小,案发前在某院校就读,判决后学校决定其休学,待解除矫正后再恢复学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蒋某某入矫后,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执法工作者、专职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其母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对蒋某某开展了集中宣告,教育其认清在刑身份,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城南街道司法所每月通过对法律法规解读等多项内容进行集中教育,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促进蒋某某适应社区矫正环境。

(二)对其开展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因人制宜,对其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经过适用前调查评估、入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蒋某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能够认罪服法。但因年纪较小,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认知差,心理负担较重等问题。为此,司法所制定的矫正方案突出以下内容:进行法制教育,增强蒋某某的法律意识;参加公益活动,提升其社会归属感;关注心理动态,适时心理疏导,重新树立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发挥家庭帮教作用,加强督促引导。

2018年1月,蒋某某到台资企业实习。由于台企考勤制度严格,非紧急重大事项一般不予准假,给蒋某某参加集中教育带来困难。2018年2月底,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时,蒋某某向公司请假被拒,只能偷偷溜出公司到司法所参加教育,但是由于心情不好,不配合司法所工作,和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司法所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每月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打折扣,希望蒋某某能够明确自己的身份,增强在矫服管的意识。经过司法所与区司法局的教育,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和公司领导沟通,实习期以学业事由进行请假,不会耽误司法所的教育和劳动。

2018年春节期间,苏州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下,蒋某某主动找到社区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志愿服务,协助社区劝阻群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和大年初四晚上,蒋某某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居委会给予了好评。

因犯罪,蒋某某很害怕别人看不起他,害怕以后对自己找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司法所邀请区司法局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辅导。蒋某某逐渐释放负面情绪,顺利度过矫正期。

司法所一直与蒋某某的母亲保持沟通联系,劝其母亲履行好监督责任。蒋某某母亲也非常用心,通知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时,她都亲自送儿子过来,询问儿子表现,怕儿子再走弯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帮助和引导下,蒋某某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遵法守规,表现稳定。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既需要规范刑罚执行工作,也需要注重教育矫正的方式方法。在入矫初期,要着力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服刑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适时进行心理干预。要充分发挥家庭帮教作用,借助良好的家庭亲情氛围,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