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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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Z15302370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贵州省岑巩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岑巩县。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3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5年4月8日,郑某到岑巩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郑某假释后,陷入了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他假释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郑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郑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他妻子,对郑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郑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监狱服刑生活,中断了郑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郑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郑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积极对郑某开展心理辅导,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郑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逆境和困难,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郑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郑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郑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郑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塑了信心,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进行创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收获了财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循序渐进,充分发挥教育矫正的优势,让社区服刑人员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