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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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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3007107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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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某,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8年2月6日,因盗窃害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2018年2月28日苏某某到助土族自治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入矫宣告。苏某某入矫后,社区矫正机构在县检察院、公安局、家属及其村委会成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并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向苏某某发放了书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分别与其家属和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二)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通过与苏某某的几次交谈,发现苏某某由于年龄缘故,是非分辨能力不够强。针对该状况,司法所经常性的对其引导劝说,做思想工作,同时监管人员同苏某某家人联系,做家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家人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思想上教育他,生活上关心他,工作上鼓励他,不要一味的给其施加压力,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并要求村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思想教育及监管工作,并为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

(三)心理辅导。司法所经常与苏某某家人及矫正小组成员联系,了解苏某某的思想状况。发现苏某某性格内向,封闭自己,不善言谈,经耐心疏导,帮助他认清自己,克服心理障碍,使其从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四)个别教育与矫正小组帮扶相结合。个别谈话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司法所与其多次单独谈话,矫正小组及其家长多次劝导,苏某心理压力过大的状况有所改变,表现出了上进心,生产生活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表示要好好接受改造,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四个多月的教育矫正,苏某某各方面发生了明显的积极变化,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达到的目的和所要完成的任务。

【小结(或反思)】

像苏某某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年龄较小,是非分辨能力较低,法治观念淡薄。针对这种状况,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教育他,更要在生活中关心支持他,用心感化他,教育鼓励他,把他改造成为合法的公民,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