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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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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300706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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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2014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7年5月9日互助土族自治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毛某某是家中的次子,父母是地道的农民。次子的身份自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在这种父母“畸形爱”的呵护下,毛某某逐步养成了自由涣散,我行我素的性格,读完小学便辍学在家。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入矫宣告教育。毛某某入矫后,司法局矫正机构针对之前的调查情况,对其开展严格的入矫教育,警示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在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亲属、村委会成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矫正宣告,宣读了矫正宣告词,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向毛某某发放了书面《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分别与其家属和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社区矫正责任书》等。

(二)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司法所与毛某某的几次交谈,发现毛某某服刑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毛某某初入矫的日常表现可以看出,他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从心底仍然抱有侥幸和无所谓态度。经常出现违反规定,司法所批评教育过后不到几天,其行为表现又回到以前。主要表现为不按时汇报思想行为,不按时进行手机签到和到所报到。因此司法所对症下药,经过认真分析,为王某调整了矫正方案和监管级别,继续加强教育,延长严管期限。

(三)心理辅导。司法局心理咨询师通过《EPQ量表》《社会支持量表》《MMPI量表》三种心理测试结果和交流发现,毛某某性格兼具外向和内向的特点,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强,顽固心态比较严重。经心理咨询师的耐心疏导,帮助他认清自己,克服顽固心理障碍,使其从心理深处抛弃不良习惯。初期心理辅导效果达到了一定的改观效果。

(四)个别教育与矫正小组帮扶相结合。个别谈话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司法所多次与其单独谈话教育,矫正小组多次劝导以及司法局矫正中心的耐心指导、鼓励和帮助下,毛某某筹措了一定的资金,于2017年8月份在互助县威远镇开办了养猪场,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如今生意越做越火。今年4月份,顺利解除了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毛某某的精心帮助教育,毛某某从思想上彻底发生了改变,无论从思想汇报,还是到所报到,手机签到,参加法治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能够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定位手机一旦出现签到不成功时,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改造态度,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走上了一条创业致富的道路。

【小结(或反思)】

我们都知道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应该歧视他们,放弃他们。司法所一改传统的监管方式,通过心理矫治改变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对症下药,耐心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改造效果。

毛某某这类性格社区服刑人员,因家庭环境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叛逆思想严重,同时因其涉世未深,还具有可塑性,所以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更要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既要注重宽严相济,管教并举,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法律的威严,又要注意运用心理辅导技巧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换心的深度交流,帮助其分析违法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