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依政策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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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Z15299196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依政策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2000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周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4日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2日周某到湟源县司法局报到,接受居住地司法所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周某的母亲由于再婚,且工作繁忙无暇管理照看他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家人在旁监督他的学习和生活,与几名同学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此次犯罪后也放弃了学业,一直辍学在家。在制定矫正方案上,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其自身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结合周某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个别谈话、集中劳动等活动,帮助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具体来讲,司法所从细节着手,纠正其不良习惯,通过日常接触及与他的母亲相互配合,慢慢培养其良好的思想、行为。由于他的几名同案犯都在和平司法所接收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制定了相关联的矫正方案,与其严令禁止他们互相来往,不如让他们形成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氛围,共同改变自己。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教育、谈话时对他们几人进行同时谈话,有意识的引导他们思考人生问题,并鼓励他们多表达自己的见解,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对面形成平等的聊天气氛,这样的教育方式很好的促进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他们的性格与思想动态,更容易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开展工作。周某的性格在这几人当中最为突出,矫正初始他就有很强的叛逆心理,对我们的监管措施都持有不屑的态度,年少轻狂、纪律意识非常淡薄,经常不能按时报到、学习、签到等。在每次的谈话中,司法所工作者都重点注意他的发言及近期动态,并耐心聆听他心中的烦恼与对生活的不满,平等的交流让他慢慢的对我们敞开了心扉,在后来的矫正过程中也能够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加矫正。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每月定期的面谈中,工作人员利用心理筛查系统为周某做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目前的心境较好,处于正常范围。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家属、村(社区)干部组成,在针对周某的教育中,矫正小组成员基本形成了互相沟通、互相配合的机制,针对周某出现的行为现象及生活中发生的对他影响较大的事件来进行个性化的教育,确保周某能够在我们的矫正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周某由开始的自由散漫、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到后来能够悔过自新、接受管理和教育,做到及时汇报、按时报到。
【小结(或反思)】
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易波动、行为易反复的特点,通过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平等的对话、及对其正面行为的肯定,往往都会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接下来对周某的监管教育要着重与对他工作的指导及规划,找到一份较为理想的工作是稳定生活的前提。并且还要继续掌握他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他的烦恼,帮助他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想其所想,帮其所难,以一颗热忱的心,帮助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