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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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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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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尹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阿里地区普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由阿里地区普兰县司法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针对服刑人员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结合尹某的犯罪行为、个性特征、居所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引导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依托社区民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对尹某给予更多的鼓励、关心和陪伴,借助亲情力量消除心理阴影。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使其保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的面对以后的生活,加强矫正效果。

(二)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普兰县司法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尹某的分类教育阶段和分级管理处遇,严格要求尹某参加每月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尹某能够按期参加集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课时。此外,县司法局在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同时,经常走访其饭馆,走访矫正小组成员,掌握好尹某的思想和活动情况。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期组织尹某参加公益劳动,尤其是在养老院照顾孤寡老人,打扫卫生等活动,很有利于尹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当尹某照顾的老人对他口口声声的说谢谢时,尹某受到极大鼓舞,觉得自己工作非常有价值。同时,能够培养尹某的集体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普兰县司法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尹某后,工作人员针对尹某的实际情况,进行心理辅导教育,与尹某和其家属进行谈心谈话,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形成监管合力,利用亲情感化、引导、帮助其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消除自配心理,促进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接受县司法局和矫正小组的教育和监管。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开展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在接收该社区服刑人员后,建立了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居委会成员、双联户户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尹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拉网式排查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尹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尹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通过邀请退休教师、社区居民等人员加入到教育队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个别教育,通过唠家常、谈邻里的方式与尹某交心谈心,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尹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违反管理规定情况明显有所好转,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按时报到,特殊情况也会提前与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其家属也表示近期他工作认真,报到积极,遵纪守法。

【小结(或反思)】

虽然县司法局对尹某的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行探讨,需要跟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标准,但是在矫正教育活动中,应该贴近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家庭、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在教育矫正工作中我们应该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正确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才能将矫正教育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