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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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化名),男,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高中就读,居住地为学校宿舍,周末返家居住。2016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2016年3月3日,韩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报到,由良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韩某的父母在其三岁时离异,韩某跟随母亲生活,母亲一直未再婚,父亲再婚,育有一子;韩某与父亲仍保持联系,与父亲现在的妻子、儿子关系尚可,其家庭经济情况也较好。韩某现在良渚某高中就读,平时住校,日常交往范围为学校的老师和同学,社会关系相对简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进行矫正宣告,确定矫正监管小组,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落实监管
在依法对韩某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由其户口所在地五常司法所首先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五常司法所经综合调查,认为韩某情况适用社区矫正。但因其为在校学生,平时生活、学习及活动范围基本在学校,而所就读学校与户口所在地距离较远,落实监管存在难度。
为解决地域管辖问题及未成年犯的教育监管问题,区矫正办专题开展集体评审,召集区检察院、局法制科及两个司法所开展评审合议,开展居间协调,就韩某适用社区矫正及监管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监管主体,若韩某依法被判处缓刑,由学校所在地良渚司法所落实日常监管工作;二是明确监管要求,由良渚司法所主动协调其所在学校,掌握了解就学情况,通报涉案情况,明确学校保证人,制定共管方案;三是明确配合机制,要求户口所在地五常司法所反馈调查结果,协助配合日常家庭的走访。
最终,2016年2月,韩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由学校所在地良渚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管。
(二)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教育难点
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殊身份,在参加集体评审后,良渚司法所针对韩某情况,充分做好矫正预案。然而在入矫之后,问题还是随之而来。
1.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韩某首次报到谈话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交谈了解到,韩某虽然能认罪服法,但是认识程度还不是十分深刻,他认为他们所抢劫的物品(iphone4 16G)在当时经鉴定仅价值人民币500元,并且其随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其中物品的价值以及销赃获利金额均不大,社会危害性很小。韩某对所犯罪行的思想认识方面还有偏差。
2.韩某的家庭环境不利于矫正。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特别需要家庭的配合,而韩某的家庭构成及成长经历并不利于矫正工作,特别是其尚处于青春期,自身性格敏感叛逆,对于工作人员的教育可能存在抵触情况,这就要求司法所和韩某的家人要比一般的人员密切联系,适时调整工作方法,共同开展矫正。
3.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规定限制。韩某平时在校学习,其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也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规定,仅仅只有校长、班主任等少数人员知晓;同样的,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也有特殊的规定,司法所需要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矫正,这对矫正措施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4.对韩某犯罪成因分析。通过对其家庭背景及个性特征调查,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分析韩某致罪主要有四大因素:一是年龄因素:韩某犯罪时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思想行为等极易受外界事件及人物影响。二是家庭因素:韩某父母离异,韩某随母亲生活,亲子关系较差,亲子交流和沟通浮于日常学习生活的浅层次,而缺少对性格的培养及人生价值观的引导。三是性格因素:韩某正处于敏感的青春期,且在家庭与成长经历的影响下,其形成了表面性格较为内向、实则具有叛逆倾向的性格。四是交友因素:因母亲工作较忙,正值中考结束假期的韩某结交了社会闲散人员周某,并与周某共同预谋,实施抢劫行为,交友不慎也是韩某犯罪的一大原因。
(三)结合实际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采取的具体矫正措施
1.平等与尊重保隐私。因韩某尚未未成年、性格也较敏感叛逆,无论从现阶段而言还是今后长期的发展来看,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至关重要,因此司法所在日常矫正中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特殊规定要求,作为开展矫正的前提条件。一是矫正信息不公开,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奖惩考核不予公示,做好保密工作;二是教育谈话分开谈,每次给韩某“开小灶”,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独立进行,三是矫正小组细安排,在韩某的矫正小组中,与街道关工委形成对接,专门加入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成员。
2.针对性学习立规矩。司法所对韩某的教学学习制定了个性化的方案,一方面在时间安排上,出于不影响韩某的正常学习及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的考虑,司法所将教育学习、谈话等活动均安排在周五下午韩某放学后,尽可能不影响其正常学习;另一方面在内容安排上,选取易引发共鸣的同龄人犯罪案例进行解析,工作人员由此切入进行谈话教育,以案说法,树立韩某的法制观念;此外还选取正能量的演讲、名人访谈等内容,希望韩某能从成功人士拼搏奋斗的人生经历中获得启发,早日找到自己人生的目标与方向。
3.个性化矫治赢信任。入矫时,司法所安排韩某通过心理测评系统进行90项症状测试,总分210分,比参考的平均分最高值多45分,其人际关系敏感、焦虑、偏执这三类分数畸高。司法所对症下药,找准切入点,加强心理矫正。联系区局安排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给他开展了个案辅导;日常矫正过程中,由获得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副所长开展日常谈话,主动与其交流,尤其注重细节,尊重其情感,及时掌握韩某在矫正期间的生活及思想情况变化。韩某十六岁当天,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给他发去了祝福短信,并给了他一张生日贺卡,矫正小组每名成员都在上面签了字写了祝福,让韩某深深地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暖意。
4.父母感化破屏障。韩某父母离婚十余年,又因父亲重组家庭等原因,双方就韩某的成长教育等问题沟通较少,与韩某本人的深入交心更是少之又少,长年累月,韩某心中竖起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不愿与父母亲交流自己的内心想法,反而混入了年龄相仿的社会闲散人士的圈子。司法所专门为韩某组织一次家庭会,让一家人开诚布公进行交谈,大家一起谈问题、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司法所进一步加大上门走访力度,到韩某家实地走访,了解其周末在家情况,为韩某和父母搭建沟通桥梁,希望他们更关心韩某的内心世界,修复亲子关系。经过协商并征得韩某本人的同意,韩某在周末、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会分别到父亲和母亲处小住一段时间,增进亲子感情,这也得到了父亲现在家庭成员的支持。
5.志愿者帮教暖人心。司法所充分整合资源,将“五老”志愿者队伍中一名热心公益事业、帮教经验丰富的退休老干部,及韩某的班主任均以志愿者的身份纳入矫正小组,与司法所高度配合,开展全方位的帮扶,在学校期间及假期分别加强对韩某的走访、谈话等工作。从刚开始的敷衍到慢慢地转变态度,韩某被这些无私帮助他的人所感动,也打开了心门接纳了他们。
(四)根据韩某的矫正进程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1.严管期后的调整。经过严管期后,韩某的变化有目共睹,矫正的效果说明之前的方案制定较好。在韩某顺利地度过三个月的严管期后,司法所根据矫正效果及时调整管理等级及相应的报到、走访等具体措施,除必要的当面报告、谈话外,日常交流更多地通过电话、微信等便捷途径来实现,给他尽可能多的学习和自由活动时间。
2.暑假期间的调整。暑假开始时,司法所组织韩某父母及韩某本人进行了谈话,了解他的暑期安排。交谈中得知他将在父母亲家各住一段时间,司法所根据实际居住地的变化分别在相应的时间段上门走访,与韩某父母分别交流,了解暑假活动、日常交往及总体表现,韩某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入矫几个月后,韩某和父母的关系慢慢好转,与继母和弟弟相处融洽,这在离异家庭中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成绩进步明显,同学之间的相处较好。
通过司法所、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使韩某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升法治意识,更好地融入家庭、融入学校、融入社会,最终平稳地完成矫正,于2017年2月顺利解矫。
【小结(或反思)】
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时,来自外界的引领和关爱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在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下,如何宽严相济地开展矫正,使他们在接受监管的同时获得感悟、实现蜕变,是社区矫正一直思考并努力的方向。本案例中的韩某是司法所通过整合家庭、学校、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帮扶,形成有效合力的成功典型。
当然,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以一颗平等、尊重、接纳的心去开展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在各自的角色中充分履行职责,带着善意与爱去叩开未成年人的心门,引导他们重树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以全新的姿态面对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