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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鲍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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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Z15293784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鲍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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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鲍某,女,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6月,因诈骗罪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2015年9月9日,鲍某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鲍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入矫谈话,走访其家人、邻居、社区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了鲍某的情况,认为鲍某对自己受到的刑事处罚态度不够端正,认识不到位,一直存在不服从判决的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采取“拉家常”的方式,面对面促膝谈心,用心感化,用情打动,用爱关怀,打开“话匣子”掏出真心话,从中了解其所思所想,找症结、促转变。二是开展心疏导教育。通过心理辅导、心理干预,增强其自我调控能力,打开其封闭的内心。三是开展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课堂上,针对鲍某的实际情况,聘请法学专家讲解诈骗罪等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使鲍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促进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在个别谈话教育过程中从鲍某近期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和工作情况等方面入手,教育、引导其正视错误,认真接受教育矫正,并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除了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还经常组织鲍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多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通过一系列社区服务活动,鲍某表示希望能够经常参加这样的公益服务活动,多为社会做些贡献,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鲍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身份的转变心理极度压抑,不愿接受现实、不愿与人沟通。把自己完全封闭了起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心理测试,循序渐进的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慢慢消除抵触情绪和错误认识,同时为其讲解法律知识,增强其认罪服法意识。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鲍某入矫后,司法所为鲍某建立起以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信息员作用,积极反馈鲍某思想情况。矫正小组工作人员经常与鲍某的家人沟通,鲍某的家人明确表示会积极配合认真完成监护责任,并定期主动汇报鲍某的动态。鲍某面对各方的关爱,心生愧疚,表示自己一定积极改造回馈社会,做一名充满正能量对社会有益的人。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大庆高新区司法局依据政策,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无偿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矫正等服务,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并发动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矫正过程中,鲍某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能够遵纪守法,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经常帮助司法局工作人员做通其它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从开始的不愿接受矫正到主动与司法局工作人员沟通,在司法局组织的集中教育课堂上,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现身说法,教育和感染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高新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是开展教育矫正的基础,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者应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干预,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化解特殊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使其能够很好的完成矫正过程,提高矫正质量,顺利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