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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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Z15288966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8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吉林省大安市,居住地为长春市朝阳区。2015年8月,吕某因诈骗罪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2015年8月17日,吕某到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吕某父母年迈,离异,留下正在读小学的儿子无人照管。吕某原有一份担任司机的工作,被判刑后,吕某被公司辞退,一家人失去了经济来源,陷入困境。其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配合司法所日常教育矫正工作,在社区服务、教育学习中经常迟到,学习态度散漫,对社区矫正有很强的抵触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
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中教育学习,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并重点关注吕某的学习心得,每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后及时与吕某沟通,为吕某讲解法律困惑,并就吕某近期的表现给予引导和指正。在对吕某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时,重点围绕刑法中诈骗罪的法律条文进行教育学习,做到有的放矢。在集中教育学习之余,工作人员经常单独与吕某进行谈心、交流,帮助其重新建立生活信心,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吕某来司法所报到后的一段时间内,意志消沉,生活态度非常消极,思想压力很大,因为离异觉得自卑,不愿意与外界沟通交流,长时间呆在家里,和家人经常争吵,还有轻度自残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吕某的心结所在,在个别谈话教育中多次通过聊家常的方式与吕某谈心,让吕某倾诉心里话,使吕某逐渐减少顾虑以及自我封闭的状态。
但在2016年春节当天,吕某因为家庭琐事再次产生轻生念头,他拨打了司法所所长的电话,倾述自己太失败了,别人家都在高高兴兴地过年,自己家却冷冷清清,家庭、事业都不如意,想要自杀,由于没有朋友,所以只能向所长打电话说出自己心里话。由于吕某情绪非常不稳定,身在外地的司法所所长一边通过电话安抚吕某情绪,对他进行耐心劝导,一边通知家在附近的工作人员赶往吕某家中进行劝阻。司法所所长耐心地劝导吕某一个多小时,在此期间,距离较近的工作人员赶到了吕某家中,确认吕某安然无恙,又与吕某面对面劝导了近两个小时,并安抚吕某父母和孩子,为其家人购买了米、面、油等物品。吕某的情绪暂时得到了安抚,深受触动,表示自己一定会振作起来,重拾生活信心,不会再自暴自弃。
春节过后,司法所立即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吕某的监管和教育对策,针对吕某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正上小学的儿子,生活压力较大,急需找到一份新工作养家糊口的实际情况,积极联系相关单位,与用人单位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为吕某找到了一份快递员的工作。吕某有了稳定的工作后,家庭压力得到缓解,工作态度越来越积极。随着吕某工作态度的积极转化,吕某的收入也越来越高。在吕某的带动下,吕某的父母也加入到送快递的行业,帮助吕某承担分拣、整理快递商品等简单的工作,家人间互相帮助,也促进了互相关爱,家庭氛围日益融洽。吕某在工作中不仅收获了可观的收入,还收获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越来越有干劲。吕某的生活态度、工作态度变得积极后,更加配合司法所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吕某情绪稳定后,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为社区清理积雪,打扫社区卫生,每次都抢在前、干在前。他总是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我才有今天的好日子。我通过社区服务,帮助别人,我也能感到快乐。”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
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吕某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后续的监管过程中,加强了对吕某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定期为吕某进行心理测评,并在日常电话汇报、每月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中及时关注其思想动态,用接纳的态度对吕某进行关怀和鼓励,让吕某卸下心防,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
? 司法所还邀请长春市同心社工团队开展心理辅导讲座,并为吕某进行心理测评。吕某2016年春节产生轻生念头后,司法所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密切关注吕某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吕某解答心理上的困惑,排解自卑情绪,帮助吕某恢复心理健康,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为更好地对吕某实施全方面的教育矫正,吕某有了快递工作后,司法所及时协调并吸纳快递公司的领导担任矫正小组成员,从而建立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员、单位领导、其父母等多人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工作单位、家庭等多方面着手,准确掌握吕某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共同对吕某开展教育矫正,形成了帮教合力,促进了吕某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定期邀请街道(社区)领导、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与长春市同心社工团队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对吕某在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等专业的社工服务,使吕某感受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情和关爱,心态更加健康向上。司法所还数次在长春市司法局举办的帮扶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活动中为吕某的儿子提供帮扶,吕某的儿子在活动中感受了来自社会的关爱,对学习又有了信心,成绩稳步提高,吕某也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加强了与儿子的交流,父子关系越来越融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吕某重拾生活信心,增强了法律意识,提升了就业技能。在工作中,吕某积极表现,每逢节假日等业务高峰期,吕某都积极加班加点完成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多次获得单位表扬。在生活中,吕某的父母为吕某的工作提供帮助,家庭氛围更加和睦。2017年,吕某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女朋友,生活幸福美满。吕某用积极的生活态度回报社会,赢得了同事、顾客的一致赞扬。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刑后,会产生自卑心理,并且抵触与他人沟通、交流,不愿意面对外界,就业时遇到困难较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意志更加消沉,心理问题更多。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吕某的心理状况及实际生活困难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成功化解了一次自杀行为的心理危机,并从解开心结入手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难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其家人进行救助帮扶,让社区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怀和鼓励,恢复了健康心理,重树了生活信心,谱写出了人生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