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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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2016年12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2017年1月6日,陈某到邹桥乡司法局报到,由邹桥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后,对其开展法治教育及警示教育情况
2016年12月28日,德安县司法局收到德安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的法律文书后,对其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于当日送达回执。
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陈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缓刑就等于没事,自己还是自由人的情况,未到司法局报到。经过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并告知其超过报到期限的严重性。2017年1月6日,陈某才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登记办理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邹桥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1月6日下午,陈某到邹桥乡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及其家属组成,并与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组织了入矫宣告。矫正小组为其进行了专门的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尤其是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管理、监督方面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的危害性,及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陈某到邹桥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对陈某讲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陈某听完相关规定后,抵触情绪很大,他说:“我在外地工作了,我的妻子、孩子还有父母都在外地,这样一弄以后怎么生活”。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对陈某说:“按照规定,我们司法所有责任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并且你现在要在这里接受社区矫正,不能擅自离开矫正地,鉴于你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变更居住地管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司法所向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汇报了这一情况,监管中心负责人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找到陈某谈话,一方面告知他如果还不服从矫正管理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会积极协调,帮助他解决目前面临的困难。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陈某在外地从事装修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陈某的这一情况及特长,在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中安排其到农村低保户家中和敬老院里,为他们进行水电、房屋维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为其解决困惑。
因为陈某近年在外工作,其妻子、孩子和父母都同他一起在外地生活,如果是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期内他都无法与家人团聚。
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德安县司法局积极协调为其办理居住地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司法局寄送了要求变更函,但当地司法所以陈某未办暂住证为由拒绝了变更请求。得知此情况,陈某的情绪一度出现了较大的波动。
针对陈某的这一情况,县矫正中心本着教育目的出发,一方面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经上报同意,在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其到外地处理家庭事务一次,时间不超过7日,之后必须按时回德安销假,通过以上措施使得陈某能够安心接受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矫正,陈某认识到自己法治观念淡薄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愧疚,表示自己今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己的言行都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再不能做那种“哥们义气至上”,无视国法的事情。在矫正期间,通过教育帮助他能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监督管理,按时报到、定期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活动,受到了社会及邻里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针对每一个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关键。在本案例中,工作人员因地制宜,既保证陈某在矫正期间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又加强工作的人性化成份,给予其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