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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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Z15287957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6年12月22日,刘某到沿滩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刘某被判缓刑后,其父母因此事经常发生争吵,刘某深感自责、自卑苦恼,因此长期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一蹶不振,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司法所接收刘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他的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在矫正中,注重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生活情况。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刘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工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学习就业技能,踏实工作,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刘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经过司法所的帮助和努力,刘某找到了一份工作,承担起家庭生活开支。刘某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不畏艰辛,收获了家人的认可,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价值。
【小结(或反思)】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受到法律制裁后,容易在外界的影响下产生自责、否定、厌恶的情绪,如果家庭和邻里对其不肯接纳,容易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与人交往时产生疏离感、不信任感,面临思想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引导,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积极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实现自我价值,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