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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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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Z15287822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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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雷某某,女,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居住地为武汉市江岸区。2017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2017年9月1日,雷某某到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雷某某因接触不良社会人员,吸食毒品后,与家人就断绝了联系。司法所接收雷某某后,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参加江岸区社区矫正局远程视频集中点检,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防止她重新犯罪,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雷某某独自居住,一个人抚养幼儿,没有经济来源。司法所通过谈话了解,雷某某表示因犯罪被判刑后,自己未婚生子,思想负担很重,不敢面对自己家人、朋友,生活困难、内心孤独痛苦,躲在家中,不敢外出见人。

接收雷某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心理疏导和教育帮扶。司法所认为雷某某生活无着落,独自一人抚养幼儿,且雷某某有吸毒史、非法持有毒品史,居住环境复杂,存在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再犯罪的可能性。为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还需要其家人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专程到其户籍地寻找到其父母,通过与其父亲联系,其父亲表示要将雷某某接回家中居住,隔离其与外界的不良联系,在家中对她进行教育和监管,更加有利于对她的教育改造。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雷某某回到家中以后,中断了以前的不良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但部分亲属、街坊邻居对她有意无意回避。司法所为了让雷某某融入社会,组织雷某某参加社区劳动,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劳动改造思想,重塑自我形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根据雷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将矫正工作的重点放在对雷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上。雷某某在入矫初期,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孤僻内向、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对积极事物视而不见,司法所通过让其感受家庭温暖,生活得以保障,专心抚养幼子来减轻其心理负担,同时多次开展心理疏导,使她认识到只要遵纪守法,努力造福社会,仍然可以重新赢得家庭和社会的认可,从而消除其自卑感,逐渐恢复生活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所长、干警、专职社工、志愿者、雷某某父亲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雷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到、集体视频点检、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电话抽查、集中教育、个别心理辅导、社区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雷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日常考核,及时对其好的表现给予肯定、表扬,激发其成就感,鼓励其加强自学,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彻底改变人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雷某某不但走出了低迷消沉的生活状态,为家庭承担责任,抚养教育幼儿成长。同时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积极参加社区劳动,精神状态明显提升。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针对监管难度大、再犯罪可能性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给予其更多的关心与照顾,通过亲情关爱、心理疏导,弱化其心理自卑感,增加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联系,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