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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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Z15164505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雷某(化名),男,199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矫正期限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2013年3月10日,雷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由于雷某父母经常在外做工,年幼的雷某经常跟爷爷奶奶在家里,由于文化程度低、监护能力差,老人无力从学习和心理上给孩子以帮助。雷某初中毕业后,年纪尚小,就跟同村的几个同龄人在一起,经常出入网吧,无所事事。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雷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司法所长和他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从谈话中发现雷某情绪较不稳定,容易激动,独立性差,依赖性强,自我认识模糊,心里调节能力差,不良交往行为较多,学习和提高的愿望较少。他反映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被社会接受,没有生活来源。
雷某的精神状态让司法所很担心,他容易激动,社会适应能力差,怕交往,固执、敏感、疑心重。为了确保其入矫初期,尽快适应社会的正常生活,司法所专门对他制定了方案,让他至少每周一次到司法所谈心,希望尽快消除他的心理阴影,能有一个健康的心态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在对雷某进行思想疏导的同时,司法所通过多次走访群众,努力发动群众要接纳关心雷某,为雷某的矫正提供积极因素,尽量减少不利因素,让其克服自卑的心理,恢复正常社会交往。就这样,经过司法所的长期努力,雷某逐渐恢复了对生活的信心,开始对司法所产生信任,有疑虑也会跟司法所反映并寻求帮助。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采取集中管理和委托村委会代管的方式,每月组织雷某开展社区服务,培养其劳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雷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对雷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省女子监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雷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对雷某的教育过程中,雷某提出想自主创业,种植人工菌。司法所人员积极鼓励他,并提供一部分创业资金,帮助他买来相关书籍,加强这方面的知识学习。在司法所的鼓励下,他借钱在自己的菜园上建起大棚,开始试种。试种之初,雷某遇到了很多麻烦,由于缺乏技术,并不顺利,村里一些人员冷嘲热讽,雷某很想放弃。
司法所了解这一情况后,积极引导他,要他树立信心,给他出谋划策。此后,雷某更是起早贪黑,白天上班,晚上就在大棚里管理人工菌,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精心管理下,他种植的人工菌销路很好,他也赚来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雷某表示:自己能有今天,多亏了司法所跟社会的帮助,自己也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别人,在解矫后,也会一如既往,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不少社区服刑人员因年少无知,受到法律制裁后,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以人为本,因势利导,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和帮扶的作用,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理解关怀和真诚帮助,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