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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诉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参与丁某某诉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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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LD155064180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创建于2006年,是一家从事考研辅导、公务员辅导、出国留学游学、图书出版等教育行业的企业法人。2006年,某教育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学校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某教育公司对某学校名下的“海文考研”的品牌、字号可以合法使用,并承包经营“海文考研”的全部相关业务。

2008年,某教育公司与某学校进一步签订《转让合同》,某学校将其名下的“海文考研”除国内在职研究生以外的所有相关业务一并转让给某教育公司,包括“海文考研”字号、品牌的独家、永久所有权、使用权,“海文考研”字号、品牌在所有业务中的独家、永久所有权、使用权。

“海文考研”于1998年开始被某学校使用,后转让至某教育公司之后继续不断地在教育培训、图书出版发行等方面全面实际使用至今已近二十年,某教育公司对“海文考研”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同时凭借良好的品质和优质的教学服务,在广大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在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海文考研”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且自2008年始某教育公司主编发行了一系列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书籍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和较大字体标注“海文考研”系列作为商标使用,发行的图书种类多,涉及多个领域的考研辅导,并通过新华书店以及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销售,发行的图书在相关的读者群领域具有深远、持久的影响力,“海文考研”可以说凝结了某教育公司的智慧和资金投入,“海文考研”获得了大量的荣誉,得到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2014年2月25日,某教育公司突然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寄送的传票和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丁某某以“海文”商标权人的身份,以某教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某教育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某教育公司很是措手不及。

后经查询得知“海文”字样在16类上成为注册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10月7日,最初的注册人为上海某休闲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2013年9月20日原告丁某某受让“海文”商标,成为“海文”的商标权人。

【代理意见】

某教育公司委托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诉讼程序方面

该案原告丁某某除起诉某教育公司外,还选择了出售涉案图书的浙江杭州市某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某教育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年4月25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传票通知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8日上午9:10开庭审理,某公司收取传票的时间距开庭时间仅13天,因该案涉及被告对“海文考研”商标的使用证据量大,该期间无法保证完成有效举证,且法院明显违反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或指定自裁定生效后,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并同时提交延期审理审请书,请求法院推延本案的开庭审理日期至合理安排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之后。同时,某教育公司对“海文考研”的商标使用已持续十几年,我方需要提交大量某教育公司在先使用、推广、宣传、所获荣誉的证据。因此,该案对当事人来说,涉及大量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需要准备。律师决定针对该案先提起管辖权异议程序,要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某教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后经过律师与法院沟通,承办法官同意我方延期开庭申请,重新确认开庭时间为5月28日上午。

(二)在法律实体方面

被告某教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对于“海文考研”商标使用在先,远远早于丁某某享有“海文”商标权的时间,对于“海文考研”某教育公司无可置疑拥有在先权利,且某教育公司并未对“海文”字样进行单独、突出使用,属于善意、正当使用,根本不构成侵权,丁某某无权禁止某教育公司使用“海文考研”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某教育公司对于“海文考研”品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海文考研”在业内已经属于知名品牌,在考研领域拥有良好的口碑,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教育公司对“海文商标”使用在先,且在丁某某注册“海文”商标时,已经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丁某某无权禁止某教育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海文考研”,且丁某某自取得“海文”注册商标至涉案时,并未对该商标进行任何使用,某教育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海文考研”。

【判决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文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2014)杭滨知初安第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对涉案商标“海文”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商标“海文”注册于2010年,2011年转让给原告。被告自2008年主编发行了一系列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书籍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和较大字体标注“海文考研”系作为商标使用,其发行的图书种类多、涉及多个领域的考研辅导,并通过新华书店以及官方网站等渠道等提供销售,其发行的图书在相关的读者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相关读者群会将此类图书与被告联系在一起。由于被告发行的图书上使用“海文考研”标识在原告享有的“海文”注册商标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应当属于正当使用;又由于被告持续多年发行各种考研教辅书籍,且书籍上均印有“海文考研”标识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其可以在原权利行使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规范使用,并加上适当的区别标识。

【案例评析】

“海文考研”商标对于万学的意义重大,整个集团的业务基本都是围绕这个展开,且十几年来,企业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海文考研”的大力宣传,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凝结了企业职工的全部智慧和心血,如果原告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万学作为被告几乎无法承受此结果,企业的日常运营会受到致命的影响,本来业务蒸蒸日上的企业可能会背上沉重的负担,企业的损失无法估计。同时,某教育公司委托律师接案时间距离法院开庭时间十分接近,又是在外地法院,应诉的准备时间太短。委托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深度了解了企业的背景和现状及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后,经过慎重讨论,实施十分有效的法律方案。最终,法院支持的某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允许某教育公司在原权利行使范围内继续使用“海文”,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丁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案件取得了非常圆满的结果,当事人某教育公司相当满意。

【结语和建议】

该案涉案商标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企业几乎无法承受败诉结果,律所接案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法院的开庭时间为3月14日,又是在外地法院,当事人应诉的准备时间太短。

结合该案具体情形,当事人对“海文考研”的商标使用已持续十几年,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有效举证在先使用、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该案对当事人来说,涉及大量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需要准备。首先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延缓庭审程序,同时针对涉案商标向商标委提起一系列权利主张,诉讼中的答辩思路紧紧围绕相应法律规定,结合大量充分在先使用和当事人推广、宣传的证据,当事人所获荣誉的证据,强调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和当事人“海文商标”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观点准确,方案措施得当,最终代理律师的观点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某教育公司获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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