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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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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JZ15286259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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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2014年7月10日,周某到保山市龙陵县司法局报到,由龙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周某是农村家庭出身,父母是地道的农民,靠种田种地生活。在服刑期间,周某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妻子随即离去,由父母和弟弟苦撑这个家庭。周某性格较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与家人、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善于学习。

假释回家,本来是一件天大的喜事,但周某却陷入了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特别是亲属所做的一件事更是让自己无法接受:刚从狱中出来,到家门口了,父母却不让自己直接进家门,而是按当地习俗,在家门口搞起迷信活动,用“净水”撒身,说是要把牢狱之灾带来的“晦气”全部隔离门外,不让“晦气”带到家里“祸害”家人,也让周某永远和“晦气”绝别。这一做法,让周某感到自己受到了严重打击,情绪低落到极点。假释后,周某没有特长和技能,且认为亲邻朋友用有色眼眼镜看他,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因此他情绪低落、沉默寡言,萎靡不振。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后,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权利义务,适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入矫时,司法所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让其明白自身身份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让其明白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政策,鼓励他珍惜机会和自由的可贵,在矫正期间,要重拾信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矫正期间,司法所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周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二)找准问题和症结,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疏导

针对周某思想顾虑较多,思想负担过重的问题,司法所通过多次交心谈心和心理疏导教育,让其正确看待罪行,通过循循善诱,使其消除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戒备和防御心理,逐渐消除周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也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依托村组干部经常性开展走访,教育引导周某树立自信心,大胆与人相处,并尊重、理解、体贴、关心他人,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学习一技之长,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同时劝导其父母,对周某多些宽容、关怀和鼓励,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让周某在接受矫正的同时,顺利融入社会。

(三)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周某报到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自信、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周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其学习一技之长,鼓励其艰苦创业。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组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周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周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平复其失落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集体活动,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十多年的监狱生活,中断了周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周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不定期组织周某参加社区服务和各种公益性活动,通过集体协作劳动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重新获得了邻里亲朋的认可和信任。结合周某爱学习的特点,通过多次动员和鼓励,周某在一次集中教育学习时,大胆上台讲课,分享他在狱服刑期间学习《道德经》、《大法官》等书籍的收获和感受,他结合着亲身感受和经历,用朴实的语言将自己的感悟和大家共同分享,获得其余在座社区服刑人员的阵阵掌声,让在座服刑人员对他刮目相看。通过此次让周某上台演讲,获得他人对其认可的同时,也让其自信心大大提升,沉默寡言的状态也明显改变。

(六)借助社会力量帮扶,鼓励其艰苦创业

在与周某交流时,得知其一位亲戚在德宏州瑞丽市从事宠物养殖,自己也有创业的想法,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其亲属联系,得到了这位亲戚的支持和赞同,同意赊销给周某10只边境牧羊犬、哈士奇等宠物狗,并从养殖场委派一名技术员现场免费提供养殖技术,并承诺解决销售路子。在这位亲属的帮助下,周某的宠物养殖场初见规模,获得销售利润。2017年初,司法所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其获得创业贴息贷款10万元,解决了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现今,周某的养殖场风生水起,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周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重振了精神,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塑了信心。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2016年3月又喜结良缘,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周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通过有计划地对周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教育学习,使其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大大提高。

【小结(或反思)】

(一)矫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大都自尊心极强。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内心有极强的归属社会和亲人的愿望,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龙新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亲属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

(二)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管理。矫正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问题,努力帮助发现其自身的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用情感化,尽可能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调动其积极性,让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逐步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身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