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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消费者协会邀请代理多名消费者诉宜昌某体育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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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LD154993504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接众多消费者投诉称,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尊正公司)创办的“尊正”健身房因经营不善突然停业,不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大量预付费的会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投诉。宜昌市消协接到投诉高度重视该案,经初步审查投诉人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案件涉及消费违约行为,遂邀请市消协消费维权律师介入案件处理。在市消协的组织下,律师作为消费维权律师代表与部分投诉人座谈沟通,并在充分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材料后,以消费维权律师的身份接受27名消费者(“尊正”健身房会员)的委托,代理该27名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总金额约12万元。

【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消费者委托后,通过整理证据、收集材料分析,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消费者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27名消费者与尊正公司签订有《入会协议》;2、通过银行、微信和支付宝可查询消费记录;3、尊正公司向消费者发有会员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消费者诉讼请求

1、退还预付卡款项;2、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承担消费者因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费。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尊正体育退还消费者预付卡款项;

二、被告尊正体育自立案之日起至预付卡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应退还的预付卡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告尊正体育支付消费者的维权律师费。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案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782号至(2018)鄂0502民初2808号。

【案例评析】

预付卡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导致预付卡消费的规范管理较为复杂。目前预付卡消费分属商务、工商以及公安等部分,既没有统一的监管单位,也没有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尽管商务部2012年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企业法人并费用约束力;而且该办法规范的行业仅限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其覆盖范围有限,而对目前发卡泛滥的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加油等预付消费领域,约束制度却还是空白,行政部分无法可依。

2018年5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需向其公司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不按规定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可处1-3万元的罚款,同时也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但是还未形成有效的监管,目前因为发行预付卡门槛低、监管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部分发行预付卡的商家很任性,动辄一跑了之,经营损失由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承担,甚至有些不良商家通过发行预付卡进行恶意圈钱的情况频繁出现。一旦商家跑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在行政层面只能通过工商部门事后的行政调解,很难有效地得到保护。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高、时间长、而且预付卡消费纠纷往往伴随的是群体性投诉,消费者意见不统一,也很难成功发起民事诉讼。

【结语和建议】

从消费者自身来讲,如何选择商家进行预付卡消费。在商家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预付卡前,有权先看看对方证照是否齐全,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比如,场地租用情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要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度高的商家购卡。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办卡签合同要看清书面合同内容,仔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日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关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要保留相关证据。尤其要警惕一些未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经营状况不良还大量发卡的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不幸在预付款消费的行为中自身权益收到损失时,利用好法律的规定,从而使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应尽快建立各部门协同的预付卡准入制度,目前来看,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于预付卡的违约、违法行为都有监管的权利,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避免出现都不管或者不能管的情况。同时加强预收资金的监管及预付卡发行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后期的行政处罚,将上述措施结合,从政府监管的角度防止因预付卡消费纠纷引起矛盾,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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