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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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Z15286256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女,1965年2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2015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2015年8月7日,马某到玉溪市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澧江司法所负责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马某1973至1976年就读于大明庵小学,1976年8月就辍学,至今一直在家务农,小学文化。马某婚姻状态为离异,家中两个儿子都曾因涉罪被判刑。因为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法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马某早年经历系列家庭变故,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金额过大,加之自己年事已高,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常年与二儿子居住,在家带孙女做家务,无力负担巨额的赔偿金,生活陷入困境。
马某被判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的痛苦迷茫中。她年纪大又没有特长和技能,一直在家务农,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巨大金额,靠自己务农来赔偿的愿望难以实现,从而面临今后谋生的困境。同时,因为思想和生活的双重压力,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建立新的交往圈子,成天躲在家中,除带孙女、做家务外,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外出,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公共道德、时事政策、法律常识、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后,对其开展了谈话、思想教育、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公共道德、时事政策、法律常识、警示教育工作,消除马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建立自信心及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矫正马某心理障碍和悔罪意识,培养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马某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对未来的生活要有信心。同时劝导其儿子和儿媳,对马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马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加强法制观念和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与教育,了解其劳动、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因人施教。在社区矫正中,司法所针对其对所犯交通肇事罪认识不深的情况,专门找来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进行讲解剖析,使马某逐渐意识到,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长期漠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使自己被判刑和承受巨额赔偿,更是造成了受害者生命的消逝和几个家庭的支离破碎。同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疏导中,马某也明白了经济赔偿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金钱不可能与生命划等号,也不可能将错一笔勾销。马某在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后,对于巨额附带民事赔偿所带来的生活困窘也能渐渐释怀,对未来生活也开始有了信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被判刑后,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马某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使本来就因此自责自闭的她更加不愿与人交流。为此,司法所针对马某情况进行谈话、组织马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树立守法意识、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马某开展个人谈话,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她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马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她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她,让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用心与她交谈,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马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矫正责任、矫正帮教、矫正监督,定期报告、外出请假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马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马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马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通过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情绪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七)取得的效果通过各项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措施,马某能够客观、正确看待自己所犯的罪错,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家庭造成的危害,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罪悔罪意识。此某马某能够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随着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她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恢复了对生活的希望,其家庭和社会关系更加融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马某文化程度偏低,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经过交通肇事后,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生活压力和精神负担。澧江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自信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