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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JZ152862466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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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男,1981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西宁市城西区。2016年12月27日何某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4日海宴县人民法院将何某交付城西区司法局执行,由于古城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何某性格内向,此次犯罪后表现得很自卑;与妻子育有一女,案何后何某在西宁打工。2016年何某至今与妻子承包道路硬化、改造工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依法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制定矫正个案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根据规定,对何某进行新入矫最关键的一步——入矫教育,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要求,由于何某属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要求何某必须服从司法所监管,严格落实每日手机APP签到、每周指纹签到、每月书面思想汇报、电子腕表定位监管、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等监管教育手段。

完成报到手续后,在《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心理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以及对何某现有基本信息的掌握,制定了矫正个案书,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由于何某性格内向,有自卑表现,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制定了开展心理辅导,加强沟通,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方案,帮助其找回自信,适应社会生活。二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三是利用矫正小组成员何某妻子平时多开导他,遇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落实日常监管情况

何某在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日手机APP、每周指纹签到、每月书面思想汇报和电子腕表等监管方式均按照要求全部落实。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集中学习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利用西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法制宣传等活动,组织何某等社区服刑人员打扫辖区“三无”楼院、清洗街道护栏、发放法制宣传彩页等活动丰富社区服务活动。当得到“三无”楼院老人的赞许时、发现街道护栏眼前一新时、从被普法对象变成普法人员时,他们从劳动中思想上得到了升华,有了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的追求。

古城台司法所将每月25日定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日。定期为对何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内容除基本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争取把他们改造成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司法所要求何某每日写日记,特别是将每次参加社区服刑和集中学习的经过、感受等记录下来,证明自己是可以对社会有所做为的人。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对何某的平时表现及时在《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是进行记载,并根据平时表现,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察表》,通过当月本人小组,司法所给出考核意见,存入个人工作档案。并根据每月考察情况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评审鉴定表》,通过奖惩、评语等肯定何某的表现,找回自信,鼓励其正确面对自己的身份,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城西区司法局在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前及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前邀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教育活动,做到思想不放松,警钟长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六)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何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何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得到了周围人的肯定。2017年西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由于何某会道路硬化,主动联系社区对街巷路面进行了平整。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