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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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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Z152862456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青海省民和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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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2012年8月23日,马某到民和县司法局报到,由川口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马某原有一个温暖的家庭,上有年迈的双亲,下有勤劳的妻子和帅气的儿子。马某在开车时,心存侥幸,总认为自己虽然年轻,开车技术娴熟。正是这种疏忽和骄傲情绪的影响下,在2011年5月的一天,马某开车行使过程中将他人撞成重伤后逃离案发现场,受害者经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两天的内心煎熬,最终到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被民和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判缓刑后,2012年9月,马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川口司法所来报到。当时,马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矫正不理解,认为自己被判缓刑没进监狱就表示自己是没罪的,并且给对方已经给予赔偿,对方表示谅解,现在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啥还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明确表示不服从。马某说他为了赔偿款几乎倾家荡产,没有固定收入,一边要借钱偿还赔偿款,一边还要照顾年迈的双亲和妻儿,思想及经济压力很大,沉重的负担令他几乎崩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集中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针对马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接受社区矫正不理解的现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教育:首先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马某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其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警示强化教育。

(二)敞开心扉,与其促膝交谈,重建个人生活信心。

马某无意识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给他人造成伤害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针对马某被判缓刑后意志消沉,生活自暴自弃,缺乏上进心等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与其深入谈心,谈心中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马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马某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对其缺点和错误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并推心置腹与之沟通交流,一谈就是几个小时,向其讲述很多逆境成才的事例,鼓励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其在接受教育后,深深体会到社区矫正员的关怀和爱护是真心实意的,表示将下决心改变过去的恶习,好好的做人,积极重拾生活的信心,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公益劳动,进行行为引导。公益劳动是教育、感化、挽救社区矫正对象,使其走上回归社会之路。       

组织其参加环境卫生打扫、交通违章劝导等公益活动;组织其参加每月法制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向群众分发法律宣传材料,在自然的环境中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情感交流和思想互动,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通过情景感染,马某开始自主自愿地接受到深刻的法律教育,使其受到高尚情操的熏陶,建立自信心、增强自尊感,明白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开展心理辅导,接受科学、合理、规范的矫正。

针对其思想固执,做事不计后果,可塑性强、自律性较差等心理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运用心理学相关原理对其进行多对一的帮教,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医治心理疾病,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工作人员耐心地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逐渐懂得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接受矫正管理是必然的、必须的程序。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社区矫正恰恰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成为合法公民。

(五)成立矫正工作小组,制定特殊矫正方案,言传身教、树立典型,构筑社会、家庭与个人三位一体的监管教育网络。  

由司法所每月对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和最近表现情况。其家人除了父亲在乡镇政府上班,其他人都是农民,没有太多的文化,刚开始马某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并不理解,认为其被判缓刑就是无罪了,不需要司法所的监管,平常对其也只是顺其自然,认识不够,不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对其平时所作所为不闻不问。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他父母深入谈心,详细解说了社区矫正的制度、意义和进行社区矫正的原因,此后其父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马某的妻子认为,刚出完事摊了官司,就应该在家安心呆着,我们耐心地做起了其妻子的工作,让马某妻子知道犯一次错不等于一生犯错,不等于一事无成,要给马某机会、鼓励和支持。

(六)就业引导与扶持,鼓励他自食其力。

入矫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与社区矫正志愿者专程到马某家中,积极为马某做思想工作,并讲解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安心服刑、积极改造、努力创业的典型案例鼓励他。对马某提供就业帮扶,帮助其到劳动保障部门查找合适的空岗职位,帮助其适应社会、再社会化的环境,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心理疏导,马某终于对自己的刑法处罚有了实质性的认识,打消了以前的错误思想,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欣然接受了社区矫正,表示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和给对方家庭带来的伤痛。

【小结(或反思)】

(一)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平等对待。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偏激等,平等对待易于社区服刑人员放松心里戒备,而消除心理隔阂才能更好的进行沟通,进而打开工作局面。

(二)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

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灵活的形式,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三)从实践而言,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

通过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犯罪的根源,认识到犯罪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让矫正对象了解到犯罪后,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们,只要诚心实意改正改过,生活还会光明重现。

此外,交通肇事的罪犯与其他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因此重犯的风险相对较低,反而大多存在一些情绪困扰,因此在进行帮教的服务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协助解决好交通事故带来的后遗症(如:经济、心理等方面)至关重要。
    如今,马某已解除社区矫正,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时报到、接受矫正、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特别是重拾人生信心,合法创业的形象为其他矫正对象的做了很好的表率。马某解矫回归社会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他与妻子二次创业,在县城开起了一家甜品店,生活上幸福美满,事业上更是香甜四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