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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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Z15286184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贺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贺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吴忠市同心县。2012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2012年1月31日,贺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豫海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贺某已婚并育有一女,其出生在干部职工家庭,父母均为退休人员。贺某未考入大学,在考取车辆驾驶证后,从事长途客运事业。贺某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思想压力大,意志消沉,犯罪后思想落差明显,一时不能调适情绪。其次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感到内心恐慌。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由于贺某出生在干部职工家庭,自幼自尊心强、家庭责任感强,因为父亲被他人殴打而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既赔钱且犯罪,因小失大,导致走上犯罪道路,表现出由衷懊悔心理。二是由于贺某依靠长途客运赚钱养家糊口,且时值女儿刚刚降生,被判处缓刑后导致无法外出,自感失去了生活来源,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贺某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以话家常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由此,初步消除了贺某因为自己是罪犯而遭遇训斥、歧视的心理预期,抵触情绪和排斥心理也随之消除。司法所针对已掌握的情况,对症下药,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贺某的思想负担和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经过一段时间矫正后,贺某能主动到司法所汇报、沟通,认罪态度良好,再三表示将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坚决服从。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根据贺某实际情况,司法所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以及后续监管教育措施,通过定期不定期的个别谈话、走访教育、集中教育学习、社区公益劳动,及时了解贺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和思想动态,以就业帮扶为主导,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成立了由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社区负责人、监护人共同组成的全天候监管教育矫正小组,教育帮助其融入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矫正工作前期,贺某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不愿周围的人知晓自己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并且对户外劳动改造有明显抵触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掌握这一思想动机之后,专门为其开设“小灶”,即利用早晨、周末等人流稀疏时段,带贺某单独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由此渐进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然后逐步过渡到组织其参加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体公益活动,一方面增强其与他人交流的能力,另方面促其定位自己的身份意识,经过多次参加集体公益活动,贺某的心理明显得到调适。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将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作为常态化矫正工作模式。在家访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其妻子的交流中得知,贺某常常会躲在家中,不敢迈出家门与他人交流,也不愿意就业,认为自己会遭到歧视;同时,为了掩饰自己的心理落差感,时常出现自我压抑、心绪不稳、情绪反常等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施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一方面施以积极的心理干预,帮助他改善心理环境,缓解抑郁情绪,消除其处在矫正初期的负罪心理、摆脱抑郁状态。之后,通过参加公益劳动、慰问孤寡老人等活动,设法改变其紧闭家门、断绝与外界沟通的现状。通过积极地心理危机干预和多次的集中活动,贺某的心理有了较大改观,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增强。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通过分析评估贺某的生活家庭环境、思想状态、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片区民警、社区负责人、辖区社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以现有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措施为抓手,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其进行个别矫正。矫正工作中,摒弃了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将刚性的纪律、要求灵活实施,量身订制带有个性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具体措施包括帮助其寻找工作、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关系、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及必要的干预等等。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教育矫正,不定期从两院邀请法官、检察官就地释法,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贺某进行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方面的学习教育;联合戒毒所、看守所积极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贺某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鼓励其尽力发挥特长的同时,与县就业局积极联系,帮助他在县城找到了一份驾驶厢式货车的工作,使贺某重燃起生活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贺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四年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渐进提升。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教育。在接受教育后,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会各方的不断努力,贺某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如今,贺某性格变的开朗活波,开始积极融入社会,能与他人积极来往交流,家庭和睦幸福,生活的风帆被重新扬起。
【小结(或反思)】
以本案为例,社区矫正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服刑人员人格必须受到尊重,无论其存在哪种心理,都需要平等对待,不存歧视。尽管社区服刑人员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自尊心极强,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在犯罪后悔过心理较明显,因此不能与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相提并论,更不能心存歧视、恶意训斥、伤其自尊、践踏人格,否则,将导致他们更加自卑、更加自闭,进而造成沟通障碍,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充分彰显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特点,及时并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一人一策、个案矫正的方法,尽最大努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三是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调动各方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开辟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