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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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Z152861673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黑龙江省肇源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男,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林甸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2017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2017年4月11日,梁某到肇源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梁某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为人豪爽,出手大方,讲哥们儿义气,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梁某判处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的痛苦和迷茫当中。他判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回到家乡务农。梁某没有特长和技能,又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曾经靠自己赚钱给家人创造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因此他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3月20日至24日,县司法局受肇源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梁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实际考察,认为梁某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接收社区矫正。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梁某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了梁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教育矫正梁某的行为恶习,使其养成了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从而能够自食其力,实现顺利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矫正小组,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梁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和儿子,对梁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梁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梁某进行创业指导。因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司法所会同农业部门向他提供信息并指导其务农。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务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其能够自食其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帮助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梁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梁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梁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对梁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梁某的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成员、村委会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使其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和家庭走访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梁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与其开展谈话,进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从而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八)取得的效果
入矫后对梁某实行严管,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无特殊情况不许外出,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入矫三个月以后,梁某能够服从监管,安心生产劳动,针对表现情况后三个月对其实行了普管,在普管期间,表现一直较好,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违法违纪情况,司法所及时提出了表扬和鼓励。由于其本人的积极向上,司法所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其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解决了他的后顾之忧,对此梁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法律意识增也得到了加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通过社区矫正,梁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全家人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同时,在工作之余,梁某还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中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