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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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76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渠县,居住地为四川省稻城县。2013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2013年6月24日,张某到稻城县司法局报到,由金珠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2015年7月6日,由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减刑一年,缩短缓刑考验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
张某自任职后,逐渐开始意志薄弱,与他人产生攀比心理,未经住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和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张某宣告缓刑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宣告缓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张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张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通过自己的工作特长,重新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司法助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张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张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张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针对张某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对张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让张某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解决张某的就业问题,让其用劳动回馈社会。
刚接受社区矫正时,张某总是说话很轻微、小心、谨慎,低着头,极不自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分析到张某曾是部门领导,加以心理引导,给予适度尊重,矫正过程中张某也比较配合,顺利入矫。
(三)积极鼓励,督促其接受矫正
张某是公路桥梁建设方面的工程师,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是服刑人员,一直缺乏自信。矫正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多次为其做思想工作,让他保持平常心回归社会,并鼓励他到当地的公司应聘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人员。通过矫正领导小组的努力,张某经应聘获得工作,非常高兴。张某不再自卑,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给予关心,真情感化,以促其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对张某家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能够帮解决的问题,一定帮助解决。通过细心工作,张某开始改变,不再像刚开始入矫时那样自悲自哀,情绪低落,不与人交往。他向工作人员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灵也得到感化,如果有机会,他愿意作为反面教材,到机关、学校、社区去现身说法,解剖自己,警醒别人。
(五)在心理上给予关怀,消除障碍,以帮其矫正
很多像张某这样的职务罪犯,作为领导干部,原本心理正常,对社会无恶意。但案发后,从昔日的领导干部沦落为罪犯,反差巨大,心理难承受。张某在与工作人员交谈中,总觉得心情郁闷,身心压力很大,经常有惊恐、委曲、反省后悔的情绪。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压,不仅让他感受到对他的尊重和关怀,还让他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勇于面对现实。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社区矫正志愿者、退休老干部、结对认亲干部等,不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张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理,认真悔改,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每月到司法所作思想汇报,并且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积极帮助当地各村组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汛期安全隐患。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有重大立功表现,不仅拯救一名机械操作员的生命,还为所在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张某获得减刑。张某于2016年6月10日矫正期满,6月10日依法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因一时糊涂,放松警惕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调动积极性,提高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