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SJJZ152860626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6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2016年10月28日,马某某到惠农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后,司法所综合分析了马某某的个性特点及犯罪形成,司法所对症下药,确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重心:一是注重心理疏导,引导马某某端正生活态度,走出心理阴影,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身份意识和法治意识,激发其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提供就业帮扶,为其找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解决其生计问题;四是调解家庭矛盾,打破与妻子之间的隔阂,促使其夫妇二人重归于好。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1.亲情感化,重拾生活信心。一是马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与其交心谈心,逐步拉近了与其情感距离,引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消除其自暴自弃等不良情绪;二是动员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发挥亲情作用对其进行感化教育,鼓励其重振生活信心。
2.教育学习,树立规则意识。结合马某某的犯罪经历,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的学习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对其进行个别法治教育,逐步引导其树立身份意识和法律规则意识。
3.协调就业,解决生计问题。马某某子女较多,家庭经济状况极差,一份稳定的收入对其至关重要。司法所结合马某某自身能力特点,多方查找协调,最终为其在当地一家化工企业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为其解决了就业和家庭生计问题;同时司法所注重对马某某的日常帮扶救助,在其生活陷入困境时及时给予协调救助,并在春节期间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送去日常生活物资,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
4.多次调解,消除夫妻隔阂。案发后,马某某妻子一直未能原谅马某某的过错行为,其二人虽同处一室但很少交流互动,且经常发生矛盾,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妻子进行沟通劝说,以其二人的婚生子女为纽带和突破点,对其二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使其妻子达成了谅解,同意与其和好,二人破镜重圆。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矫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马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为其确定的处遇管理等级为“严管”,为期三个月,要求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着重强化其纪律规矩、服管服教意识;三个月后,司法所综合考量马某某的现实表现和思想状态后,适时调整其处遇管理等级,对其进行“普管”。之后,马某某与其妻子再次发生矛盾,其妻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二人剑拔弩张,马某某的思想情绪极不稳定。针对此状况,司法所及时将马某某的处遇管理等级再次调整为“严管”,对其实行“日听音、周见面、月报到”从严管理方式,并加大走访力度,对其二人之间的矛盾介入调解;经过司法所教育劝说,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妻子赔礼道歉,二人又和好如初,马某某的思想波动也逐步平复。但司法所仍未放松对其的监督教育,坚持经常性了解其个人思想及家庭情况,经与其妻子确认,马某某确已悔过,遂将其处遇管理等级重新调整为“普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现马某某的缓刑考验期已执行过半,通过司法所对其的社区矫正,马某某改造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明显转变。马某某能够深刻反省自身过去的犯罪行为,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意义,主动配合司法所落实各项矫正措施,积极融入改造,同时自身的法律规则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二)生活态度明显转变。马某某能够端正生活态度,重拾生活信心,也已形成正确的生活理念。
(三)夫妻关系明显转变。马某某与其妻子之间的隔阂得以消除,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救。
【小结(或反思)】
本案罪犯马某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使其本就拮据的家庭生活更加紧张;加之妻子对其产生失望心理,不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其夫妇二人在生活中形同陌路。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以及夫妻感情的裂痕导致马某某在入矫初期思想极度颓废,自暴自弃情绪十分明显。
马某某未接受过正规学校教育,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纪律规矩意识极其淡薄,对于在矫身份缺乏正确认识,不能很好地配合司法所落实各项矫正措施;其妻子因此事对马某某怀恨在心,基本不与马某某交流接触,夫妻二人之间隔阂与日俱增,家庭力量已在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马某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社会交往极为简单,基本不与外人来往接触。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导,马某某从最初的生活茫然、悲观,到目前对生活又充满了信心,在日常监管中表现较为积极,能较好地融入社会,自觉遵纪守法,学习阅读法律类书籍,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境、处位、心理等实际情况,要立足监管与矫正并行、教育与帮扶并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理解和真诚帮助,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