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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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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Z152860613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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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苟某,男,1976年11月出生于宁夏银川市,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A区,居住地为银川市B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被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2014年12月21日,苟某到B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受服刑人员苟某后,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管责任,并告知其参加日后每月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开展法治、道德、政策等方面集中教育学习的相关要求。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2014年12月22日,苟某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司法所长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从谈话中发现苟某情绪较不稳定,消极自卑,对自己和生活充满悲观情绪,心里调节能力差,学习和提高的愿望较弱。苟某的心理症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因犯罪丢失工作,负债累累,对生活失去希望,二是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罪犯,社会地位落差大,因而对自己丧失信心,一时间不能适应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三是对家人充满负罪感,忧虑被家人及社会看不起,并不被原谅和接受。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了确保苟某能够尽快走出悲观情绪,振作精神,重新做人,司法所每月对苟某开展一次法治、道德、政策等学习教育。在学习教育中,苟某能够积极、按时参加,司法所布置的学习法律法规作业均能够完成,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能够随时汇报思想动态,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苟某在服刑初期心理压力巨大,情绪长期抑郁,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联系心理咨询师进行一对一辅导,并积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心理健康讲座,让专业人士帮助减压,引导排解负面情绪。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苟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妻子、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苟某进行入户走访,向苟某的家人及社区了解动态情况。通过与苟某家属的谈话,了解到苟某在司法所接受矫正期间,由从前的法律意识淡薄,到目前能够与家人一起讨论法律问题,由之前的情绪低迷、对任何事情漠不关心到现在心态积极、能够热心帮助他人,能够主动打扫社区卫生,清理小广告,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认真准时完成交办任务,变化十分明显。社区工作人员对苟某的评价趋于向好,苟某的变化也得到身边人的认可和肯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矫正效果,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矫正活动,苟某都能够积极参加。其中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给家人一个爱的行动”感恩日活动,苟某主动为父母做饭菜,以感激家人对自己无怨无悔的付出,感谢家人不离不弃的关爱。通过感恩日活动,进一步融洽了苟某与其家人的家庭关系,使苟某受到很大触动,苟某表示今后一定要振奋精神,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家人撑起一片天。

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司法所每周至少一次对苟某进行个别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拉家常的方式了解苟某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并分析其家庭现实状况,鼓励其为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经常引用一些正面的社区矫正典型案例进行开导,对其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使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通过个别谈话,苟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爱与期望,由此也塑造出了一个以正面情绪、积极心态重新面对家庭与生活的新人。

经过司法所的长期努力,苟某逐渐恢复了对生活的信心,也对司法所打心眼里产生了信任。他主动向司法所寻求帮助,反映想和妻子自主创业——在某大学周边开饭店,希望得到帮助的意愿。司法所遂向有关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帮其出谋划策,还亲自为其选址踩点,帮助申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社区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也热心帮他装修房屋,布置店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饭店终于开业了。苟某通过自己的努力,生意兴隆起来了,还清了大部分债务,为家庭奠定了一定经济基础,也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做了一个样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苟某在刚进法所时,情绪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对自己犯罪事实认识不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都很淡薄。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跟进谈话、入户走访、集中教育学习、开展公益劳动、社区矫正活动等方式,逐步显现出正向成效。一是苟某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伤害。二是苟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随时汇报思想汇报动态,积极改造。三是苟某能够振作精神,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四是苟某通过司法所的帮助和努力下自主创业,努力进取,得到了监督人及帮教人的一致好评。

【小结(或反思)】

此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思路和方法,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工作出实效。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矫正理念。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人格,不存歧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有机结合,以情感人的原则,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心理疏导与学习教育相结合。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了解,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增强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的互动联络,建立起沟通桥梁,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动态情况,并通过大量的正、反面教材和普法知识宣传,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警示教育等,开展内容丰富的社区矫正活动,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了遵规守法意识。

三是实施积极的帮困解难对策。在做好日常监管教育的同时,认真梳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状况,全面掌握他们的就业愿望和生产、生活需求,结合集中教育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帮助困难社区服刑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尽所能的提供帮助,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创业能力,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