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敖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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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Z15286055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敖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某旗。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3.5万元。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张某到兴安盟某旗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敖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宣告入矫时,为张某认真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规定,督促其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认罪悔过,正确认识社区服刑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办理入矫手续后,对张某实行动态管理,为其佩戴了定位手机手环,24小时监控其日常活动轨迹,利用定位手机发送教育信息,改造其思想意识。同时,司法所对其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等,教育其学法、懂法、守法。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经过一个月的矫正管理后,发现在张某身上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悔罪态度好,但“口服心不服”。敖某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而且自己劝架过程中误伤对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配合程度上“讨价还价”。张某认为法院已经判他缓刑,社区矫正就是小题大作,对司法所集中教育、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敷衍了事,强调自己忙于农活,以各种理由表示他没有时间参加日常管理活动等。让敖某长此以往下去,势必影响其社区矫正成效。
司法所综合分析其情况后,建立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法治教育,纠正错误认知。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为张某开展了《刑法》、《民法》等法律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纠正身份认知。通过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警告、撤销缓刑的规定,对其进行危机教育,使其认清自己现在的身份与必须履行的义务。三是加强社区服务,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责令张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用实际行动来巩固社区矫正效果。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疏导的情况
采取三个月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后,在张某身上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在悔罪和身份认知方面都已得到纠正。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张某一直无业,平时干完农活很少与他人来往,性格趋于内向、偏执,行为上表现出轻微的退缩感。司法所工作人员初步判断由于被判刑对其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其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对此司法所转变矫正思路,首先分析原因,进行心理疏导。根据矫正小组提供的情况,在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之余,工作人员单独对其开展思想工作,帮助其消除不良情绪,鼓励其勇敢面对生活,大胆参加改造。通过几次面对面沟通和交流,张某渐渐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了信赖感,将自己几个月来对交友的看法和认知倾诉了出来,并表示今后会谨慎交友,多向积极向上的朋友学习。其次,以人为本,重塑信心。在对张某开导的同时,积极肯定其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并鼓励多与同龄人交流某一问题的看法、经验等。一段时间后张某不再有犹豫和退缩的现象,与人交流也比较坦然自在,并能主动向司法所汇报近期思想和生产生活状况,重新树立起了对生活的自信和希望。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帮助其增加家庭收入
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3.5万后,对原本入不敷出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使家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压力,表现出无助和沮丧。与张某接触两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觉得虽然张某比较客气,但是言语交流有些机械,感觉到他的内心在抵触,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多大权利管束他,而且对他也没什么帮助,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与张某沟通,为他联系了当地最有信誉的收购部,确保其出售农产品可以当场拿到钱补贴生活。司法所又联系了张某所在的(村)书记,得知进入冬季后,需要一名锅炉工。在司法所的再三推荐下,张某得到了一份为村办公室和活动室烧锅炉的工作,月工资全部用来贴补家用,为其缓解了经济压力和生活负担。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敖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综治办负责人、监护人、嘎查书记、嘎查达(村长)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敖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司法所告知矫正小组要协助司法所经常走访入户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掌握其日常行踪,对敖某多一些鼓励和关心,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严禁其请假外出,如有违法违纪倾向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小组一边对敖某进行法治教育,一边将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司法所。在几个月耐心的教育帮助下,敖某更加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案以及得当的教育矫正措施,敖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思想意识和服刑意识明显提高,自卑和戒备心理逐渐消除,法律观念和对人际关系的满意度逐渐增强。平时干完农活后敖某不像往常一样找朋友喝酒了,而是把时间更多放在帮助父母上,利用冬季闲暇时间为嘎查办公室烧锅炉,为家庭分忧解难,用勤劳肯干的行动表现向社会证明了自己是守法公民,渐渐地赢得了亲朋好友和嘎查领导的认可,也重塑了对生活、对社会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在教育矫正过程中不仅敦促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又注重体现个性化,充分利用矫正小组贴近服刑人员生产生活的便利优势,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要求。使敖某感受到人文关怀的同时,激发其对生活的信心,从而更有利于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