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宗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JZ15285541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宗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宗某,男,196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因交通肇事罪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2011年12月20日,宗某到香河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定位监管手续,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宗某家庭成员简单,离异,只有两子,但两子也另立门户,目前宗某单独生活。因为交通肇事,宗某不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本人也因此受伤休养了半年多,入矫后刚有一份稳定工作。目前经济来源除打工外,两子也给付其部分生活费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宗某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宗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宗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依托社区干部和协管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宗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儿子,对宗某多些宽容、关怀和经济上的补贴,同时也告诉宗某要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要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宗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综合施治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宗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积极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了解到,宗某一直把定位监管做为一块“心病”,认为一个大活人,天天让一双眼睛盯着不自在,所以当宗某的手机协议到期后,他认为机会来了,觉得只要不续费,就没人天天盯着了,也可以逃避监管。县司法局在定位巡查中,发现其定位手机欠费停机情况后,立即要求司法所查明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有关情况,给其讲明违反规定,拒绝开通定位功能的后果,并且以拉家长,讲后果、谈责任的口气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宗某认识到了错误,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通了定位功能。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积极对宗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宗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司法所也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其解决了生活困难,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社工、志愿者、宗某亲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宗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同时认真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措施,准确掌握宗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认真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方式肯定宗某的表现,平复其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宗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增强,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特别是经过县司法局多次教育谈话以后,宗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缓刑人员经历了生活重大变故后,可能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由于生活压力与不适应的诸多困难,使其对社会和生活的态度产生微妙的变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