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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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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2855438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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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王某,女,198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惠州市惠东县某镇某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交付执行中,罪犯王某于2014年2月22日在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非婚生育一子,因其属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法定不宜收监执行。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对罪犯王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期限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惠东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主要生活经历及犯罪成因分析

王某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单亲家庭,年幼时父母离异。从小随父亲、祖母生活,父亲患有肾结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靠送煤气维生,家庭经济拮据,因家贫如洗,在农村没有宅基地。父亲忙于苦活生计,王某从小与祖母相依为命,居无定所,案发前还借住在父亲的战友家中。母爱的缺失,祖母离世,使其离心倾向越来越重。自初中辍学后,一直游手好闲并染上了毒品。

同案犯周某某是王某的小学同学,两人在初中谈过一次恋爱后分手。2013年4月,周某某从强戒所出来后,与王某再次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两人在周某某的老屋同居,多次贩卖毒品以供两人毒资。王某从小缺少母爱,不健康的成长环境使其性格孤僻、冷漠,于是与同案犯周某某“相见恨晚、惺惺相惜”,两个“瘾君子”居住在一起,迅速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

王某于2013年7月18日案发被抓,19日检查出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从小缺乏母爱的王某做了个惊人的决定,她要生下这个孩子。2014年1月15日,王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月22日,小孩出生,单亲家庭长大的女孩做起了单亲妈妈,这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无疑是个特殊的存在。

因为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退伍军人,身体不好,王某一家在村里与其他村民也没有什么交集,村民对王某一家的印象停留在“妈妈很早离家出走了,家里经济很困难”。初中辍学后的她,也搬出村里,住到了镇上,村民就更少听到关于她的事情,直到与周某某回到村里同居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王某实施教育矫正中面临的困难

(一)思想认识方面

王某在庭审时就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在监管过程中也时刻辩称是当时办案民警威逼利诱认罪的。王某在思想认识方面没有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消极认罪,对工作人员有抵触心理,虽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监管,但罪犯身份意识不强。

(二)个人及家庭方面

由于周某某在监狱服刑,父母对其多次犯事,已失去挽救的信心,对于这个与王某非婚生育的“孙子”,周某某的父母不愿承认,抚养小孩的责任就落到了王某一人身上。王某带着非婚生子回到了父亲家中,再次与父亲相依为命。小孩抚养的压力,失业、经济拮据,这些让王某更加孤独无助,对人生丧失信心。

(三)社会等其他方面

邻居对这对特殊的“母子”回到村上生活,虽无当面指责讨论,但在背后也议论纷纷。王某从小性格孤僻,不愿与人深交。犯案后再次回到村子,让她内心更加自卑,沉默寡言,从而使得她足不出户。

二、制定矫正措施,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一)确定的工作目标

王某是因处于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当哺乳期满,她还是要回到监狱服刑。因此,在制定矫正工作目标时,社区矫正部门把增强王某罪犯身份意识作为首要目标,同时帮助她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矫正其不健康心理,恢复自尊,自觉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二)采取的具体矫正措施

1.法制教育,促使认罪服法。一方面,通过对王某的认罪服法教育和震撼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从而加深对自己罪责的认识,增强改造的紧迫感。另一方面,成立矫正小组,小组成员通过对其进行形势前途教育,消除悲观心理,认清改造方向,增强其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2.重视和解决实际困难。王某家庭比较复杂,经济困难。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但无任何直系或旁系亲属愿意代为监护及扶养小孩,可能导致收监过程中会出现困难。为解决此问题,司法局一方面多次与县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联系召开收监事宜协调会,另一方面到王某居住地的村进行调查走访,对王某及其父亲做思想教育工作,并多次专门召开公、检、法、民政、镇政府多部门的联席会议集思广益。最后,她父亲同意抚养外孙。鉴于她父亲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工作人员又协助其向民政局申请了低保救助。至此,王某终于放下顾虑,诚恳表示服从进入监狱接受进一步教育改造。

3.采用心理矫正技术,培养罪犯健康的心理和人格。针对王某冷漠、自卑等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格外重视她的心理变化。通过每次报到与家访的机会,工作人员与王某倾心交谈,让其感觉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她的,能够理解她的处境、她的压力和她的痛苦,从而获得她的信任,打开心结,自觉接受监管教育和工作人员的帮助。慢慢地,王某放下戒备,愿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吐露心声。

4、开展公益活动,拓宽其人际交往圈,重塑新认知。司法所积极联系社工组织及镇养老院,为王某及其他社矫人员安排每周一次的公益敬老活动。在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工以身作则、躬先表率,不怕脏不怕累,王某深受感动,慢慢地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变得积极主动,并且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认识了很多朋友,自己的性格也变得开朗了,用她自己的话说“看见了不一样的自己”。司法所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了她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了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了思想上的升华,获得了本村群众的认可。

5、组织爱心探访活动,让其感受温暖。在传统节日,司法所和社工组织爱心探访活动,联系村干部和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进行探访,通过以诚心换真心,与她及其父亲聊家常、问疾苦,送上节日祝福和问候,最真切地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让其感受到来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温暖,树立生活信心。

三、教育矫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在矫正前期,王某面临主要问题是抗拒执行刑罚,家庭经济拮据。因此,在实施社区矫正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注重人格感化、思想重塑,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减少心理障碍等。到了矫正后期,收监期临近,王某主要面临小孩抚养、收监心理焦虑问题。因此,矫正重点放在解决王某小孩抚养、缓解收监执行心理压力。司法所根据王某的心理变化、现实困难等,适时合理地调整了矫正措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年的监管帮教,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深受教育和触动,孤僻自卑心理消除,做到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时间。在矫正期间,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备一定法律意识。对王某的矫正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在王某自己的努力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帮助下,其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和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善,接受教育矫正的积极性逐步提高。王某明确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在人生态度上,收监执行压力得到消除,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性格沉稳平和、积极乐观,能与邻里和睦友善相处。家人对王某入监服刑,态度积极。

【小结(或反思)】

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工作,社区矫正部门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收监。对于一些内心孤僻自卑、抗拒刑罚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其实际困难,矫正其心理十分重要。既要用法律的严肃性震慑住对方,又要在对方无助的情况下给予关心和引导,将助人自助的理念予以传递。总之,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矫治”好社区服刑人员,使他们重新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吸取教训,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