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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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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Z15285226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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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江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枞阳县。201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7年2月6日,江某到枞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江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父亲在外打工挣钱。江某是家中长子,对父母比较孝顺,但其年轻气盛,容易受他人蛊惑而违反法律规定,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行政拘留。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自己所犯的错误,陷入了深深的自责,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认为自己对不起家人,渐渐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总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江某还担心此次判刑会影响自己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心理负担很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江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江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江某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和自卑心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融入社会。在2017年两会、党的十九大等重要时期,司法所还与江某及其家属签订了监管教育包保责任书,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江某判刑后,父母对其失望之极,父亲经常抱怨、责骂,母亲在家唉声叹气,江某内心无比自责、自卑。对此,司法所为江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依托村级帮教组织,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回归、适应社会生活。首先,教育引导江某对家人要理解、关心,让其明白父母都是真心希望子女优秀,希望其能够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早日走上正轨,获得和同龄人一样的生活。其次,引导其父母,对江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其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再次,走访江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希望在平时可以多给与江某社会关怀,让其参加一些村内的活动,帮助对其进行创业、就业指导,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提高其个人自信心和就业能力,早日融入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法律的制裁对一个步入社会不久的青年人来说无疑是一次严肃而深刻的教训,江某在判刑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其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江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了改变江某的这种状态,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时,让其以志愿者身份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为了让江某今后在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曾经的错误的同时,还能顺利地回归社会生活,司法所对江某开展了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多次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江某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为更好的对江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级帮教组织、江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江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开展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江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枞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结合当地的实际,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学校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对江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通过社区服务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江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渐渐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江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努力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现在已经在县城找到适合的工作,告别了过去自卑的心态,生活也渐渐走上正轨,全家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也得到了邻居们的信任与认可。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针对江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用尊重、关怀和帮助,促其恢复健康心理,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心理辅导等课程,协调帮助指导就业、创业,解决矫正期间生活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充分展示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