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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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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283467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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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阳江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阳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2016年5月5日,梁某到江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梁某出生在农村家庭,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高。交通肇事后,梁某认罪悔罪,赔偿70000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得到从轻处理。梁某家庭并不富裕,积蓄和借款支付完交通肇事赔偿款后生活困难,且其残疾左脚行动不便存在自卑的心理。梁某对自己造成他人伤害,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十分后悔,因残疾工作不好找,面对今后困难生活感到没有希望,其自卑心理变得更加强烈,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梁某向司法所报到后,在矫正初期还能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向司法所及时汇报,服从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纪律。但一段时间过后,梁某便出现监控手机经常性关机,对每月应当来司法所进行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的规定也有所松懈,不服从管理的苗头现象愈演愈烈。

在梁某出现脱管的苗头后,为避免梁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从而被依法收监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发生,工作人员及时与梁某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并及时到梁某家中进行走访。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梁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正是由于他的自卑导致悲观情绪。因为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其对社会,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悲观的看法,感觉自己无论如何已经无所谓了,有一种放弃了自己的情绪存在,因此有所松懈。对此,工作人员在监管教育和心理辅导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针对梁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参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统一组织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等措施了解、掌握该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与此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采用了个别谈话教育的工作手法与其积极平等对话。梁某从最初的只是听不说话到态度慢慢的转变、也开始简单的聊几句。这种以谈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让梁某与工作人员有了进一步的接触、谈话,初步消除了他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也让其对其导致的家庭困难问题而形成的自责焦虑情绪有一定程度的缓解。在谈话过程中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了解矫正人员个人成长、发展中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以及生活态度,做好矫正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梁某施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多次组织其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社区服务当中,在社区环境改善、协助社区治安管理、进行普法宣传等等的服务活动中发挥作用。通过参与一系列的活动,梁某重新认识到自己虽然犯了错误,但并不是没有价值的人,自己仍然可以在社会中发光发热。在每次社区服务过后,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工作人员在了解其心理状况后,本着尊重、接纳、关心的工作理念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通过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提供倾听其心声的平台,工作人员全面地了解了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让他消散对社会的仇视、自卑心理,并通过家庭帮助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告诉其人生还很长,一定要走对方向。工作人员在心理辅导的同时,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个案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工作人员建立起司法所、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梁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梁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与其进行经常性谈话,增强其对社会的信心,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梁某施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引入了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在矫正小组各成员的配合下,社会工作者通过上门探访、邀请其参与社区活动,开展个案形式的辅导、帮扶等形式,参与到了梁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期间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协调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梁某的个别谈话效果有了一定的提升。梁某也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在和志愿者、社区居民的互动中,重新找回了生活的热情和希望,消除了悲观的情绪,重新面对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梁某某对工作人员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司法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另外梁某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每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各异,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灵活的形式,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同时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应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心理、偏激等,平等对待易于使社区矫正人员放松心里戒备,才能更好的进行沟通,他们能积极悔过,态度端正,离不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宽容、理解、引导和重视。

从实际工作掌握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通过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让他认识到犯罪的根源,认识到犯罪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矫正对象了解到他们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前途也不是一片黑暗,周围的人都会关心、帮助他。通过心理矫治矫正其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有效地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