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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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2827108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2016年11月26日,刘某到庆元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刚入矫时,在刑意识淡薄,认为社区矫正没有监管力度,态度散漫。学习劳动不是迟到,就是推脱忘记。在交谈中刘某对他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一直认为自己在经营中没有发生任何问题,虚开发票与本人关系不大,只是运气不好。司法所工作人员明显感到他缺乏法治意识。在走访时,刘某甚至流露出想逃避社区矫正监管的想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刘某认真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强调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使其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对刘某进行公共道德和法律常识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对刘某严管期内,每月两次来所报到,每周一次电话报到。并经常通过微信、实地走访了解各方面情况,及时严明纪律,进行疏导心理。普管期内每月来所报到一次,不定时进行电话交流并通过微信向其及时推送各种法律、道德知识。根据刘某工作、生活、心理等各方面的动态变化,司法所及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在深入全面的谈话走访过程中,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开展训诫、教育谈话,确保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在刘某车祸住院期间,分管局长与司法所长第一时间去探望刘某并送上慰问金。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实行上门走访签到,工作之余给他送去了温暖与鼓励,刘某终于敞开了心扉,感动的说:“以前总是不理解你们的工作,给你们带来那么多麻烦,现在大家都巴不得离我远远的,只有你们还那么关心我,鼓励我……”。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刘某出院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断鼓励下,刘某逐渐变得积极乐观,服刑意识也不断增强,结合刘某曾是青年企业家等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其树立榜样意识,以身作则,为其他服刑人员带去正能量。某日,刘某得知了邻镇的刑释人员吴某刚减刑出狱,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刘某便主动要求帮助吴某,让他到自己的竹木厂上班,同时以自己的励志故事为吴某作榜样,鼓励吴某重拾生活的信心。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入矫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刘某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动态,并且将心理咨询贯穿于社区矫正始末。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刘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刘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恢复心理健康,积极面对处境和困难。
例如,某天刘某突然致电司法所,主动要求收监,情绪不稳,思想波动较大。工作人员让刘某来所里紧急谈话。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教育下,刘某才说明思想变动原因。原来刘某由于企业破产,债权人不断上门骚扰,刚创办的工厂举步维艰,妻子也与之闹情绪,一时间失去了生活信心,他想简单的监狱生活也许能让头脑冷静下来。司法所在了解其真实想法后立刻制定了教育帮扶方案,调动多方资源,进行思想稳控和教育,请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打开了刘某的心结。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发动律师、社区民警、检察官等社会多方力量,加强对刘某的教育引导。镇公共法律服务站的律师定期向刘某进行普法教育,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刘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通过多种形式教育矫正,使刘某深受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重振精神,重塑信心;认真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认识到对家庭的重大影响;转变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经过矫正教育,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国家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造成了国家损失。其本人作为企业法人,有责任、有义务监督管理好企业的经济行为,对企业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后果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他已经能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目前,他已还欠款九百多万,心态积极乐观,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他不仅能还清债务,还会再创辉煌。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时,要从“心”出发,社区矫正的意义不仅仅是刑罚执行,更应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助,特别是心理行为的矫正。比如案例中的刘某,曾经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后,极易产生心理落差、滋生负面情绪,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车祸后,刘某一度陷入负面情绪中无法自拔,唉声叹气,感慨世事炎凉。这时,心理咨询师应及时介入,给予人文关怀,让其重树信心,让他感到被尊重,被理解,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上门走访签到,从而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消除刘某的抵触情绪,形成良好的矫正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