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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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Z15281842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俞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俞某某,男,199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17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2017年10月16日,俞某某到萧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俞某某入矫后,立即对俞某某进行了入矫谈话,让俞某某明白其容留他人吸毒触犯了法律,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情节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才判缓刑,但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入矫后一个月内,司法所安排俞某某参加了萧山区司法局组织的入矫集中教育。入矫三个月内,安排俞某某参加了萧山区司法局组织的参观监狱警示教育活动。每个月司法所集中教育中,集中观看法治节目电视专题片。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俞某某入矫后,因其罪名涉毒,司法所将俞某某列为了重点人员,并制作了矫正方案。除了要求俞某某每月参加两次集中教育、参加两次公益劳动、电话报到四次之外,每个月开展两次走访、一次个别谈话。每个月走访一次俞某某家庭,从父母、女友方面了解俞某某近况;每个月走访一次俞某某所在企业或村委会,从俞某某同事、邻居处了解俞某某工作状况。每个月一次个别谈话,提醒俞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并彻底戒除毒瘾。
鉴于俞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在制定矫正方案时, 对俞某某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一是要求俞某某抄写《刑法》,使其对刑法有一个详细的认识。二是从网络、电视等载体中挑选了有关毒品的视听资料,要求俞某某在家中自学,学习后在思想汇报中谈谈认识,帮助俞某某进一步了解到毒品的危害,彻底远离毒品。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俞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人沟通。在俞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其纳入了镇志愿者团队,安排俞某某以志愿者身份,参与辖区内的志愿服务,创造各种机会鼓励俞某某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备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2017年12月,俞某某多次主动参加小城镇创建志愿活动,与其他志愿者们组织停车引导、环境提升、庭院清洁等活动。2018年2月,参加镇养老院服务活动,帮助老人们清理家园。2018年3月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认真积极。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俞某某经常性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阳光的心态、积极的生活热情,特别是提醒俞某某处于未婚阶段,目前未婚妻感情稳定,要牢牢绷紧远离毒品的红线,千万不能把目前的辛福未来毁在毒品上。同时,司法所定期对俞某某进行心理评估和测试,及时发现俞某某的不良情绪和不稳定心理因素,及时帮助其消除疑虑,消除毒瘾,切断解除毒品的一切渠道。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俞某某入矫之后,立即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矫正小组,对俞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俞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为了鞭策俞某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每月将俞某某的表现情况及评分告知他本人,通过考核公示,肯定俞某某的表现,指出俞某某的不足之处,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
同时,积极整合家庭资源,寻求家庭帮助。俞某某的家庭凝聚力强,俞某某长期与父母同住。俞某某的父母对他犯罪后矫正状态非常关心,非常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俞某某的未婚妻性格温和,品行端正,平时非常注意对俞某某的帮扶。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常与俞某某家属保持联系,鼓励俞某某家人组织一些外出游玩活动,并叮嘱俞某某父母、女友时刻关注俞某某的高危朋友圈,切断与这些朋友的活动机会,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彻底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依托萧山区司法局,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积极开展法治讲座,以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俞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俞某某社区矫正以来,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能够按时报到、认真做好思想汇报、遵守外出请假制度,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未发生不假外出、手机关机等违规情况。由于俞某某在入矫的前三个月表现良好, 2018年2月司法所将俞某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2018年4月,在对俞某某就业的企业走访中,俞某某所在厂区负责人反映,俞某某工作态度较好,学习技术认真,和同事上级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对俞某某所在村治保主任交流中了解到,俞某某状态稳定,工作家庭都很融洽,村里口碑也不错,目前正在筹备结婚事宜,5月底领证,年底将举行婚礼。通过几个月的法律知识学习,俞某某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在的还能偶尔为家人解释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可以看出,俞某某已基本回归正常生活,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小结(或反思)】
(一)尊重人格,平等对待,用心关怀。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一部分人员因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法规,一时糊涂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对待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更应抱着关怀、提醒、警示的原则开展工作,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顺畅的沟通联系,从而使教育帮扶工作更顺利。
(二)以人为本,个性化矫正,人性化管理。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其特殊性,在入矫谈话中,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工作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寻找积极有利的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发挥其有利的因素,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提高教育帮教的效果。本案中,俞某某的涉毒因素是其重新犯罪的最大隐忧,但是俞某某的家庭是其有利因素,发挥好父母、未婚妻作用,对俞某某的回归正常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