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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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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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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85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因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受贿、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2016年11月21日,因居住地变更,宋某从南开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转到津南区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宋某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一家工厂工作。宋某被判刑前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受人尊重,工作生活一直一帆风顺。判刑后,巨大的身份落差使宋某无法接受,开始封闭自己,很少和原来的同事朋友联系,很少与家人交流,有一定的抑郁情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后,严把接收宣告关,对其开展了针对性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首先,要求其连续三天到司法所报到,指导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培养其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宋某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强化在刑意识;其次,针对宋某对社区矫正认识比较模糊的情况,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了,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成为合法公民,使其明确罪犯身份。最后,指导其学习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帮助其放下包袱,认罪服法,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接收宋某之后,了解到其目前与亲友在某商贸公司做销售桶装水的生意,经济情况良好,生活来源没有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使其降低失去公职后的心理落差,正视现实,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两个月之后,宋某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改变了消极的生活态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所各项规定,按时报告,按时参加司法所集中教育。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宋某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宋某进行创业引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教育其要合法诚信经营自己的企业,同时培养宋某的社会责任感,从不偷税漏税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了加强监管,每周要求宋某参加一次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如为社区清除小广告、清理白色垃圾等。宋某一开始碍于面子,不愿意参加劳动,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教育,宋某打开了心结,认识到参加社区服务不仅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一项公益活动,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因而每次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宋某从小受父母溺爱,成长经历一帆风顺,适应环境能力较差,接受社区矫正后心理压力很大。宋某个性好强,自尊心极强,但由于缺少面对压力的适应能力和方法,在被判处缓刑后产生焦虑、抑郁的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指定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对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一是帮助其学习一些压力管理的策略,提高处理日常工作压力的能力。二是倾听社区服刑人员的诉说, 获取其信任和理解,鼓励其宣泄不良情绪,调整心态,逐步改变其不合理认知,正确认识人生中的困难和变故。三是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心理健康和发展,不断完善人格。(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主任、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对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宋某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教育、外出请假管理,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等日常监管措施;由社区主任协助司法所对宋某在社区参加社区服务情况、在社区的现实表现、遵规守纪的情况进行记录报告;由社区民警对宋某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与司法所进行沟通;由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对宋某日常的表现向司法所汇报,及时掌握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定期对宋某进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目前,宋某能够主动接受矫正监管,自觉遵守司法所各项监管规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依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资源,司法所组织宋某参加了津南区交通队举办的交通法律法规讲座;司法所定期邀请驻镇检察官开展检察官讲堂,对宋某开展普法教育;组织宋某参加津南区普法讲师团讲授的法治课,学习法律知识,撰写心得体会;组织宋某参加镇普法宣传骑行队的法治宣传活动,在自己学法守法的同时带动周围的人一起宣传法治精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宋某作为公职人员犯罪,与其不良的心理认知、法治观念淡薄和好面子的性格特点有很大关系。宋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宋某自尊心强的性格特点对其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增加宋某来司法所报告的频率,要求其按时向司法所汇报其活动情况。通过教育矫正,宋某思想上发生很大转变,能够正视现实,树立了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在刑意识明显增强,积极接受教育矫正,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法守法。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应根据服刑人员性格特点、生活经历、成长经历等综合开展教育矫正。结合本案来说,一是开展在刑意识教育。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社区服刑人员如不在第一时间形成在刑意识,很容易造成在以后的教育矫正过程中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培养在刑意识是教育矫正开展的必要条件。二是改变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认知。要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手段,改变其不良心理认知,重塑正确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司法所在开展教育矫正过程中,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结合工作性质、性格特征、生活经历,培养社区服刑人员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行和回报社会的责任感,深化教育矫正效果,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