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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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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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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2016年11月,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日,刘某到山海关区司法局报到,由山海关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父母对其极为溺爱,上学时,经常旷课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父母无法约束,2000年在其初中阶段,因同学发生矛盾,犯下故意杀人罪,由于当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少教三年,免于刑事处罚。少教结束后,步入社会上打零工,并且时常与以前的不良朋友和社会青年厮混一起,交往人员成分复杂。2015年10月初,刘某的朋友李某因与葛某和王某有点过节,于是找到了刘某、谢某和李某某,说给葛某和王某点颜色看看,刘某不假思索就签应了,于是2015年10月6日,刘某、李某、谢某、李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家店广场,手持甩棍将王某的背部、葛某的胳膊、右手掌、后背等多处打伤。事后,刘某后悔不已,于2015年1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后,刘某及其家人积极争取受害人的谅解,最终给予王某和葛某一定的经济赔偿,最终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现刘某与妻子、女儿、父亲及母亲共同生活,平时刘某与其妻、其父均在山海关打工,刘某的母亲在家照顾其女儿,家庭关系和睦,现在刘某已经回归到正轨,不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每天除了上班,就是陪伴家人,思想很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刘某入矫后,虽然有弃恶从善的决心,但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总认为自己是社会上最底层的人,不愿与人交流,甚至把自己封闭起来,陷入很深重的痛苦和自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通过多次与刘某接触,发现刘某是一个讲仗义、有爱心的人,但性格优柔寡断,很容易受别人的影响。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除定期对其进行集中性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学习外,还对其有针对性制定个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请专门的心理咨询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走出心理阴影,放松自然的与他人沟通交流,真诚平等相待,让他明白家人、朋友、邻里、同事能够理解他的压力和处境,是真心帮助他,使其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以健康的新朋友圈置换其不良朋友圈。

山海关司法局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村干部、志愿者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面教育矫正。积极落实入矫宣告、入矫教育、日常报到、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在日常考核中,结合考察评分,通过写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管理等方式肯定刘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尽快和有效地融入社会。会同村干部对其进行家访,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让他感知到他没有被抛弃,有社会和组织在关心他;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偏见,达到矫正好的效果;并对其进行正能量的传播,最终达到“矫其心,正其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刘某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提高,并深深地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志愿者及其家人、同事对他的关心和帮助,他也用实际行动积极回馈社会。工作闲暇之余,刘某就到所里来,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帮助打扫卫生、擦玻璃等。

5月12日清晨6点钟左右,刘某在家中干农活时发现有人在大棚前面的空地擅自架设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于是他第一时拨打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所内工作人员知情后,告诉他赶快向公安机关举报。随后,山海关森林公安赶到,将涉事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山海关森林公安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联系到刘某,进行实地查看,并确认刘某举报完全属实。5月16日,山海关区林业局致电司法所,对刘某举报并配合工作的事宜表示感谢,并出具表扬信一封。林业局同志说:“这里我们第一次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成功查获的违法案件,没想到还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你们的教育很有效果。”

【小结(或反思)】

一部分曾在未成年实施过恶性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其成长过程中没有树立正常的社会意识,对其严加约束,用心教导挖掘其闪光点,有助于使其发生巨大转变。本案例中,刘某因缺乏法律意识,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社会、政府、家人没有抛弃他,而是积极、努力地帮助他,刘某的思想逐渐转化,从开始抵触矫正,到后来的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这也是社会各方面付诸努力的结果。社区矫正工作不单是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工作,更涉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街道、社会及相关职能单位,必须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重塑人格,有效预防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