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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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201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
刘某某出生于一户农民家庭,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初中毕业后到云南某部队服役两年,退役后先后在太原、阳泉等地打过工。犯罪前,刘某某因做生意失败借了村里许多人的钱一直未还,常年在外躲债,不敢回村居住。2012年12月,刘某某酒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且实施了抢劫。从其犯罪原因分析,性格暴躁,法律意识淡薄,经济窘迫是刘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刚接触该社区服刑人员时,其抵触情绪严重,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无法顺利开展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积极地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到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在其看来社区矫正就是“放养”,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服刑,认为是否按时报到不重要。二是不能接受判罚事实。认为自己属于投案自首,应该从轻处罚,觉得判决重了。三是经济困难。该服刑人员欠债很多,手机联系方式经常更换,来司法所报到怕被要债的人发现,不敢报到。
针对刘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执,易动怒的特点,工作人员制定了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方案,做到对症下药。一是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提高其认罪悔罪意识。二是对其开展心理矫正,尊重、体谅他的困境,站在他的角度为其排忧解难。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教育情况
在入矫初期,工作人员曾向刘某某宣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然而经多次劝诫其仍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存在不按时报到、擅自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等行为。对此,司法所在报请上级批准后,向其下达了两次警告,并告诫其如果连续三次警告仍不悔改,司法所将提请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二次下达警告后,刘某某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思想才逐渐改变,每月都能按时来司法所报到。
针对刘某某在思想上的不配合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贯彻教育学习的方针,对其进行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同时安排其自学法律知识,并定期汇报学习情况,希望通过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其态度。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每个月组织刘某某与其他服刑人员一起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地进行义务劳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个别教育的过程中,运用所学到的心理矫正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上的辅导。首先,通过谈话,观察其心理状态。通过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发现刘某某本人个性比较冲动,容易被激怒。其次,了解其生活状况。刘某某因为欠债较多,不敢回村居住,长期在外打工。其之前不经允许擅自外出与他在阳泉本地找不下工作,又欠债太多有关。在对刘某某大致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他的心理状态为其进行了三次心理辅导,谈话过程中努力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与其交流,体谅刘某某的生活困境,站在他的角度为其排忧解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帮助刘某某寻找工作机会,终于通过联系刘某某的亲戚,为其找到了一份临时的工作,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刘某某在后期的社区矫正中,已经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活动情况,能够主动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同时刘某某通过教育学习也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以前的错误,明白只有通过积极地改造,才能早日回归社会,并且用自身行动回馈社会。
【小结(或反思)】
刘某某从入矫初期的强烈抵触到最后的积极配合,离不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对于像刘某某这类服刑意识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始终秉持“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在日常管理中多采取人性化措施,站在服刑人员的立场去思考,把握服刑人员的心理,宽严相济,在监管的同时也要给予其尊重和关怀,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症下药,让其看到生活的希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